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权利构造
2021-12-06王天玉
法学 2021年8期
●王天玉
一、问题之缘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当前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2020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为了贯彻此项改革部署,2020年8月2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规定包含三个要点:第一,改革职工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仍将职工个人缴费完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用于“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提高门诊待遇”。第二,扩大职工个人账户保障对象,除参保职工本人外,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三,规范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明确“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此三项改革措施中的第一项受到的社会关注度最高,引发的争议也最大,被认为减少了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动了职工个人的“钱袋子”。〔1〕参见霍思伊:《职工医保新政为何要动个人账户的“钱袋子”?》,载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20/09-07/9284419.shtml,2021年4月10日访问。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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