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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问题研究

2021-12-06汪海燕

法学 2021年8期

●汪海燕

一、问题的提出

相较于单独犯罪,共同犯罪往往案情复杂,社会危害性更大,为各国刑事法治理之重点。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一旦形成攻守同盟,将会提升案件的证明难度,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激励”之下,部分甚至全部被追诉人很有可能自愿如实供述罪行,选择与控方合作。因此,在此类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之外,还有化解共犯攻守同盟,降低案件证明难度,以及破解共同犯罪治理难题的“溢出”价值。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共犯的阿喀琉斯之踵。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大胆探索在涉黑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瓦解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间的攻守同盟,收到良好的庭审效果和社会效果……”〔1〕李清泉:《成功瓦解“攻守同盟”》,载《检察日报》2020年10月19日,第5版。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成为共同犯罪案件中分化同案人、获取证据的重要策略,并已经获取了可观的成效。〔2〕参见龙宗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等》,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第21页。

应当说,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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