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视角下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准入规范
2021-12-06赵吟
法学 2021年8期
●赵 吟
2020年8月,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为我国首部系统规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立法。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提供业务参考。此前,浙江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已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通过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过渡形式,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积累经验。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破产法》因只规定了企业破产制度常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待个人破产制度得以完善入法时,才真正具备统一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功能。其中,个人与企业的合并破产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实践中,个人投资者往往以多种形式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存在错综复杂的牵连关系。当企业破产时,因牵连关系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的个人是否一并破产?当个人破产时,如若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区分,企业是否一并纳入破产?在判断是否合并破产时,个人与企业采用双重标准还是统一采用企业的破产标准?诸如此类的问题可以归纳总结为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准入问题,是判断个人与企业是否可以同关联企业一样在特定情形下采用合并破产程序的前提性问题。本文通过厘清企业破产时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之类型,明确合并破产的适用范围,并以之为基础设置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准入门槛,以期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系统优化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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