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个人信息的民法定位及保护模式

2021-12-06郑晓剑

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信息

郑晓剑

现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收集、利用的现象愈演愈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之网亟待建立。除了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层面的保护,民法上的保护同样必不可少。这一方面是因为“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自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个人信息与每个自然人的主体性地位均有着密切关联,而民法是维护个人主体性地位的最重要手段。〔2〕参见王成:《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 年第6 期,第128 页。

我国2017 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废止)首开先河,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3〕原《民法总则》第111 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11 条完全沿袭了原《民法总则》的相关规范内容,同时在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细化规定,从而系统地构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规范体系。不过,围绕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定位,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亟待澄清。

有部分学者认为,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属争议只是一种理论层面的学术争鸣,其对于个人信息的具体保护而言影响并不大。……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主体法律信息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订阅信息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展会信息
让法律做主
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