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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合同僵局的化解

2021-12-06武腾

法学 2021年3期

武 腾

合同僵局的破解是近年来合同法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无论是2006 年第6 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新宇公司案”),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8 条,都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合同僵局的破解方案是否入典、如何设计,成为学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1〕参见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载《法学评论》2020 年第1 期,第26 页;崔建远:《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载《东方法学》2020 年第4 期,第107 页。《民法典》第580条在继承原《合同法》第110条〔2〕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基础上,新增一款作为第2款:“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从立法机关的相关文件〔3〕参见2019 年12 月23 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来看,该款规定主要用于解决合同僵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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