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安机关职责同构问题研究
2021-12-06陈书帆
法制与经济 2021年9期
关键词:设置
郎 悦,陈书帆
一、职责同构问题的提出
2005年,朱光磊教授在一篇题为《“职责同构”批判》的文章中首次提出“职责同构”的概念,并引起了各界学者对于职责同构问题的争先讨论。对于职责同构的概念,朱光磊教授指出:“职责同构是指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1]最初是用来表述在党政机构的各级政府间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上下一致的状态,具体来讲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每一级政府都具有相同的职能,管理相同的事务,并且在机构设置上呈现出“上下对口”的模式。长期以来,“同构”式的职责配置模式,是中国纵向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的一般特征。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将“职责同构”形态作为纵向职责体系的总特点。简单来说就是中央和地方公安机关、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方面基本一致。
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以推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2],明确国家机构改革要从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等方面入手,构建政府职能体系,理顺府际关系。而公安机关职责体系改革则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一环。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把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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