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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2021-12-06张钦利徐佳馨

法制与经济 2021年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张钦利,徐佳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在立法层面上享有对国家、社会、特别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与义务。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用来确保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然而,目前学界对于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内涵、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能与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在具体实践中,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也面临着很多制约与挑战。在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九十周年①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法庭中设立的国家公诉员和国家公诉处,是人民检察历史上首次设置专职检察人员和检察机构。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成立,首次明确检察长、检察员职务称谓。这一特殊节点,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能更好地服务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以期对该方面问题的理解与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刑事检察监督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1.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的内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全体社会主体以法律为依据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所有参与社会法治生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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