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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牵连犯“双重处罚说”的重构
——以非法行医罪牵连犯为视角

2021-12-06

法制与经济 2021年9期

黄 鹏

一、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适用问题

牵连犯的概念由费尔巴哈在1824年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中首次进行了系统、完整的表述,该法典同时规定了对牵连犯的从一重处罚原则[1]。根据我国目前主流的刑法理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2-3]。在犯罪构成上,牵连犯具有数个危害行为,各行为均单独符合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数个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此,不同于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等实质的一罪,牵连犯属于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在处罚原则上,刑法总则并未对处罚原则进行统一规定,刑法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采用了多种处罚原则,除从一重(zhòng)处罚原则外,还包括从一重(zhòng)重(zhòng)处罚原则和数罪并罚原则。目前从一重处罚原则在我国处于主流地位,但该原则无法充分评价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有轻纵行为人之嫌,不利于实现刑罚功能。同时,刑法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与犯罪形态类似的牵连犯在处罚上也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前后矛盾。这些立法上的不协调产生了司法实践中处罚原则适用的混乱,有损于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上述各种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均可在理论上找到相应的学说依据,其中“从一重处罚说”在我国居于通说地位。该学说认为,行为人以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行为并触犯多个罪名,数个行为间因存在牵连关系而构成一个整体,表现为对社会法益的一次侵害,在处罚上采取吸收主义,以数罪中的最重之罪论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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