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领域判例法适用问题研究
2021-11-24曾婧洁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曾婧洁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被视为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它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法官只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将其作为参照使用。但在国际私法领域,有大量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审理会涉及外国法的适用,此时亦可能出现需要以外国判例法为裁判依据的情形。为此,还应当考虑判例法的法律传统、法律观念、司法技术、运作模式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本身存在的差异,如何妥善处理外国判例式审判与我国法条式审判之间的冲突,并将外国判例法适用于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1]这些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适用判例法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活动的外向性特征日益增强,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此时便可能出现当事人选择适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情形;此外,亦可能出现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需要适用外国判例的情形。考虑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促进和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活动的需要,在国际私法领域,不能仅因为判例法不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就当然排除对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国家的法律进行援引适用。
首先,判例法有其自身优势,其具体性、灵活性、针对性强的特点,有利于更好地解决错综复杂且不断发展的涉外民商事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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