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背信罪的成立要件(2)
2021-12-06桥爪隆王昭武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融资
[日]桥爪隆 著 王昭武 译
一、 引 言
继上一期探讨了“事务处理者”与“违背任务的行为”之后,本文想继续探讨背信罪的另外两个成立要件,(1)《日本刑法典》第247条〔背信罪〕为他人处理事务者,出于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取利益,或者给本人造成损害的目的,实施违背其任务的行为,给本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处5年以下惩役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犯罪未遂的,应当处罚(第250条)。——译者注即“牟利加害的目的”与“财产上的损害”。同时,作为有关背信罪的其他重要问题,本文还会对背信罪的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背信罪与侵占罪之间的区别等进行若干探讨。
二、 牟利加害的目的
(一) 问题之所在
成立背信罪,作为主观要件,以行为人具有“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取利益,或者给本人造成损害的目的”(“牟利加害的目的”)为必要。对该要件的解释来说,牟利加害的目的是在犯罪故意之外另外要求的主观要件,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亦即,即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违背任务,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存在认识或者预见,仍然有可能因为不具有牟利加害的目的而不成立背信罪。
在这一点上,如果以行为属于违反合同、内部规定的行为而形式性地判断“任务违背性”,那么,虽然认识到形式上属于违反合同、内部规定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有利于公司的利益,进而实施了这种行为,那么,在此类情形下,虽然能认定存在背信罪的故意,但仍然能够以不存在“牟利加害的目的”为理由,否定成立背信罪,从而相对容易承认牟利加害的目的的独立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