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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法院省级统管模式
——以江苏高等法院为中心

2021-12-06陈宇超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2期

陈宇超

一、 引 言

光绪三十四年(1908),晚清政府法部奏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江苏、上海、浙江等地率先开始创办新式地方审判机关,近代中国地方司法改革大幕正式拉开。宣统元年(1909),晚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对新式审判机构的权限和设置进行更为翔实和细致的规定,标志着近代中国继受西方司法制度的改革全面开始。(1)参见公丕祥:《国家与区域:晚清司法改革的路线图》,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在此背景下,江苏新式省级审判机构于1910年11月应运而生。然而,受晚清政府覆灭和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的不利影响,肇始自清末的近代中国司法改革并未持续有效推行,反而出现了严重的地方司法割据现象。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决定以其统治核心区域江苏省为模范,推行高等法院省级统管模式,试图结束各地司法制度混乱的局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江苏高等法院,由此成为考察近代中国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的重要而典型的分析样本。

从学术史的脉络来看,清末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作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重要起点和实践领域,长期受到学界关注,相关研究不断深入。(2)代表性论文,参见公丕祥:《清末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李启成:《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张生、李麒:《中国近代司法改革:从四级三审制到三级三审》,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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