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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法》的价值扩大化

2021-12-06刘瑞祥徐子雯

关键词:服务

刘瑞祥,徐子雯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50)

近年来,中国移动网络的发展以及消费级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迅速推广加速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尤以电子商务的发展为长。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提升,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有关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已为形势所趋。我国经过长期的讨论和准备,于201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就立法工作目标而言,我国将其打造成为电子商务的一般法[1],因而选择了综合立法模式。但该模式也被许多学者诟病,认为其导致电商法体系混乱,与其他现有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重复甚至冲突。《电子商务法》生效至今,已过去两年多的时间,产生的作用并没有达到立法预期。这与《电子商务法》的综合立法模式有很大关系,但这并不代表电子商务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就是错误的,要使《电子商务法》发挥更大作用,就要准确认识《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与相关现有法律有关规定的衔接,充分发挥其综合立法模式的优势,谋求《电子商务法》的价值扩大化。

一、现行《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

从《电子商务法》第2条规定可以看出,其调整对象主要是传统电商平台,即电子商务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达成的交易与网络零售市场进行相关规制。据统计,立法之初所有网络零售市场数据总额中百分之九十的交易量与第三方销售平台有关[2],甚至可推断电子商务市场的主要运行场所就是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生态体系以平台为核心来构建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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