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两国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021-12-06尹仑
法国研究 2021年1期
尹仑
一、背景
近些年来,随着遗传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所认识,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性开发利用。全球范围内,遗传资源多样性的分布并不平均,大部分具有商业价值(或潜在价值)的遗传资源集中在经济并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及其支持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绝对优势,无偿或低价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遗传资源并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但它们在获取巨额利益的同时却没有让发展中国家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经济、科技和其他各种惠益。
鉴于此,1992年,179个国家和欧共体在里约会议上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基础。世界上一些主要的遗传资源提供国和利用国也开始制定国内立法,确立本国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政策框架和法律机制,旨在通过国内立法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①薛达元等:《《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谈判进展》,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22期,72页。
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是土著民族和地方社区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过程中与大自然斗争的产物,也是最具经济价值的知识。在生物资源开发活动中,传统知识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医药和化妆品领域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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