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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基于概念厘定的立法导向与制度优化

2021-12-06高志宏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10期

■高志宏

在社会转型期,存在公共利益泛化和弱化两种错误倾向。以公共利益为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70多年的立法大致经历了公共利益统合一元立法、利益多元化立法、公共利益独立化立法三个阶段,立法本位实现了从国家利益到个人利益再到公共利益的转变。科学公共利益观应当是一种和谐包容利益观,要求客观看待社会利益多元化,科学处理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要充分肯定个人利益之合理诉求,也不能无限夸大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是我国未来立法的重要导向之一,为此要厘清公共利益内涵外延、规范公共利益立法表述,创新公共利益立法模式,尤其是要通过类型化立法方法和民主程序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明确行政实现公共利益的比例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82)法律作为利益的调节器,以分配、确认和保护利益为旨归。在我国深化改革攻坚期,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多元化的利益关系进行梳理、对复杂化的利益格局进行调适、对多样化的利益形态进行确认,从而建立健全新的利益均衡机制。[2]然而,与西方法治化路径不同,我国法治建设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集中体现,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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