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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债外部评级失真的法律成因及法律措施

2021-12-06孟元璇

法制与经济 2021年8期

孟元璇

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用评级又称外部评级,是指对相关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以信用级别符号的形式对主体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加以区分,信用评级机构据此得出信用级别的过程。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具有解决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避免重复调查工作、降低债券市场整体投融资成本、提升信用债市场运行效率的作用。我国信用类债券级别普遍偏高,“超日债”“永煤”等信用债实质性违约及其不良影响已经由企业信用波及区域信用环境,甚至达到威胁信用债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安全的地步。由于评级结果背离经营情况,外部级别失真削弱了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投资人纷纷建立起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为此,需要从法律层面剖析我国信用评级失真的原因,以维护信用类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重塑外部评级机构公信力。

一、我国信用债外部评级失真的法律成因

(一)监管规则对外部评级过度依赖

1.评级机构具备监管属性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评级业务采用核准制,即评级机构需获得各业务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开展信用债评级业务①《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第2条规定:“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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