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以《关于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参照
2021-12-06林斯微
法制与经济 2021年8期
林斯微,黄 琳
囿于专业的限制,民事鉴定的有效质证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样的,基于专业的限制,部分法官也会不自觉地认为鉴定意见书即为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而在裁判文书中直接采纳,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出的异议意见以“属于专业问题”为由逃避评判及采纳,这就是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以鉴代审”现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以下简称《鉴定审查规定》),对鉴定相关方面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黄文俊就该规定答记者问时明确:“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对鉴定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鉴定活动监督不够、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鉴定泛化,甚至以鉴代审等情况。”[1]《鉴定审查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也为律师的民事鉴定质证提供了系统化的质证指引。
当然,《鉴定审查规定》只是从规范角度作出的指引,属于“应然”层面的问题,但实践中民事鉴定是否达到《鉴定审查规定》的要求,即“实然”层面的问题需要律师依靠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素养发现及识别。也即,一些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原因不仅仅是基于制度性的缺陷,仅通过制度的完善是无法完全解决问题的,甚至在完善制度的过程当中又会出现新的问题。“现有讨论在建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方面反映的共同特征,……相对于鉴定人而言处于专业劣势的诉讼各方缺乏质证的可能性问题,鉴定意见产生依据与过程缺乏透明性问题,现有制度及构想均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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