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到虚拟:计算机侵入禁止规范的构成及适用
——兼论计算机同意
2021-12-06杨春然
杨春然
(中国石油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80)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很多国家的刑法都引入了传统的侵入禁止规范来控制计算机的滥用,我国刑法第285条的规定就是适例。然而,这种刑法禁止适用于现实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案例1,某杂志社在网站上推出了一项服务,即用户登录该网站,可以免费浏览10篇文章。如想继续阅读,必须付费订阅。否则,该网站就会根据用户以前的访问留下的cookies,自动拒绝其请求。而行为人甲却通过及时清除自己电脑中的cookies的方式,长期无偿享用该网站的服务。
案例2,乙经常登录某网站收集信息。网站得知后,发函制止,并查封了其IP地址。(1)参见Craigslist Inc. v. 3Taps Inc., 942 F. Supp. 2d 962, 968-70 (N.D. Cal. 2013) .但乙却通过改变IP的方式,继续访问并获取信息。
案例3, 行为人丙利用其好友在某大学读博士之际,通过其用户名和密码,经常登录该大学的图书馆购买的LexisNexis数据库,下载资料。
案例4,某网站为防止太多的人看到自己网站上的内容,故意将其域名设置的非常复杂,但丁却通过自制特殊软件,搜索该网址,并定期访问。
不考虑情节,甲乙丙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后将两者简称为侵入计算机罪)?学界有不同的看法。(2)参见James Grimmelmann, Computer Crime Law Goes to the Casino, Concurring Opinions , http://concurringopinions.com/archives/2013/05/computercrime-law-goes-to-the-casino.html .立法者认为,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是一对双胞胎,两者具有可比性。(3)Kerr O S. Norms Of Computer Trespass. Columbia Law Review, 2016, 116(4):1143-1183.因此,应当从传统的侵入禁止规范入手,结合目前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特点,采用类推的方法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才能既符合计算机侵入禁止的立法目的,又迎合传统刑法的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