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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部门法视野下阶层式犯罪体系之暗合研究

2021-12-06陈志刚

法学论坛 2021年1期
关键词:体系

陈志刚

(山东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一、违法(犯罪)构成体系在德日刑法、民法与行政法中的确立

比较德日的刑法、民法与行政法会发现,皆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形成了三大部门一致的违法(犯罪)构成体系。

(一)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德日刑法中的确立

犯罪论体系准确的表述应为犯罪成立理论体系。现代的犯罪成立理论20世纪发端于贝林格,最终至迈耶大体完成。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客观的、记述的犯罪类型的轮廓,只有该当于这种类型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迈耶把构成要件与价值判断相关性联系起来加以考虑,提出了认识根据说。麦兹格在迈耶基础上提出了存在根据说,即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间不仅是认识根据,而且应当是存在根据。经过贝林格、迈耶、麦兹格等三人的努力,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最终形成,并成为德国的通说。后来,构成要件论传到日本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如小野清一郎提出的违法有责类型说。(1)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4页。小野清一郎的观点得到团藤重光的支持并进一步发展,最终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为核心的违法有责类型说在日本成为通说。

根据德日犯罪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一个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条件才是犯罪。对这三个条件在具体适用时,是依次递进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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