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综合激励机制重构
2021-12-06黄锡生余晓龙
法学论坛 2021年1期
关键词:环境
黄锡生 余晓龙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环境公益诉讼在经历短暂的“爆发式”增长期后,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呈现强劲发展势头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意愿普遍不强,其诉讼行为随着时间推移呈现衰减趋势。这与普遍看好的社会组织作为公益维护者的预期不符,不利于发挥社会组织超脱于地方利益而生的独特诉讼优势,(1)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不同,提起诉讼不受地域的限制,与地方利益牵连也不多,因此提起诉讼具有独特优势,特别是涉及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提起方面,优势明显。比如在近期广受关注的“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件中,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正是作为社会组织的自然之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前期已经投资10个亿的水电站项目建设,对保护绿孔雀栖息地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同时也背离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分层次、递进式的制度设计思路,(2)有学者也提出,考虑到我国诉讼制度中的特殊结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应成为常态,应该受到一定制约。参见尚毓嵩、侯佳儒:《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机制完善》,载《团结》2018年第5期。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多元治理功能具有潜在制约。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诉讼提起的激励机制设计存在欠缺,导致难以有效激发社会组织的诉讼动力。为此,应当着力解决起诉激励这个“公益诉讼良好实施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3)巩固:《大同小异抑或貌合神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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