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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促进共同富裕中增进农民幸福感
——基于经济收入-社会网络-生态环境框架的分析

2021-12-06郑沃林洪炜杰罗必良

关键词:共同富裕幸福感农民

郑沃林,洪炜杰,罗必良

(1.广东金融学院 信用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2.华南农业大学 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624)

一、引言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取得了全面胜利”。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新征程。显然,尽管共同富裕不再是远景目标,但需要有切实可行的操作策略付诸实践。如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并取得明显成效,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议题。

推进共同富裕必须深刻理解共同富裕的内涵。1953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党在农村中工作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生活”。60多年之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2021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在中国语境下,共同富裕与人民幸福美好的生活紧密联系,政策努力的最终目的在于增进人民的幸福感[1]。从这个角度看,揭示幸福感的决定机理从而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幸福感决定机理的研究相对丰富。传统的观点认为,财富可以被用来交换那些增进个人效用的商品。因而,经济增长提高了个人的收入水平,从而增进了国民的幸福感[2]。例如,Deaton和Stone[3]使用世界民意调查的123个国家数据进行分析并发现,人均GDP每翻一倍,幸福感水平显著提升。然而,Easterlin[4]对包括美国在内的11个国家国民幸福感的研究发现,经济增长与幸福感之间并非完全呈线性关系,反而呈“倒U型”的关系:在短期内,经济增长增进了国民幸福感;而长期内,经济增长不一定增进国民幸福感,甚至在个别时期造成幸福感损伤。对于中国而言,1990年至2019年,人均名义GDP增加了42倍,但《世界幸福感报告》的数据显示,同期中国居民的平均幸福感却从7.3下降到5.12(按照10分制进行评价)。可见,收入所产生的幸福感没有我们所期望的那样明显。为了进一步理解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其与幸福感的关系,我们使用了2013年至2020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发现,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幸福感产生“倒U型”影响,拐点出现在人均可支配收入2.6万元附近(图1),即一旦超过人均收入2.6万元的阈值,收入增加反而会降低中国居民的幸福感(或者说,幸福感随收入增长的幅度非常低,以至于难以被观察)。一个重要的解释是,在经济增长和收入水平提升的同时,幸福感的评价标准也发生变化。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需求具有多元性,由低到高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与归属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作为物质需求的主要组成部分,生理需求是最低层级的需求;安全需求、情感与归属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则是非物质需求的组成部分,是较高层级的需求[5]。物质需求离不开经济收入的保障,只要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就能满足人们的生理消费需求,从而促进幸福感[6]。但是,经济收入难以满足非物质需求。当物质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并转向非物质需求后,经济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进一步式微。

图1 2013—2020年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主观幸福感变动情况

由此可见,巩固壮大经济总量、保持稳定的经济增速是增进幸福感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但是,以人为中心、在发展中谋求人的全面进步和精神富足却是保证幸福感长期增长的关键。考虑到关于增进幸福感的研究没有形成以人为中心的包容性发展视野的研究线索,本文立足于“人与物”“人与人”“人与自然”三大维度,解构以人为中心的关系体系以及幸福感的生成逻辑,从而为我国在后小康时期构建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体系提供依据。

二、理论推导及其假说

“幸福感”被定义为个体在一个从积极到消极连续体上对其生活状态的整体评价及其情感体验,在本质上表达为个体的认知评价和某种程度的积极或消极情绪。由此,理解幸福感的决定机理需要立足于人的本身及其一切的关系总和[7]。兰德曼在《哲学人类学》中指出,“人是未定型的存在,自然只完成人的一半,另一半留给人类自己完成”[8]。马克思的观点是,“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人的存在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中,自然属性表达人从自然世界中获得人类自我的规定性,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属性表达生产活动维持生命体的生产与发展,不仅反映“人与物”的关系,更通过生产和交换反映“人与人”的关系。为此,人对生活状态的整体评价及其情绪的体验(即幸福感)必然是围绕“人与物”“人与人”“人与自然”三大维度而发生的。

(一)人与物的关系:经济收入

经济收入是满足物质需要的保障,因而成为增进幸福感的关键性因素。涓流经济学基于市场信念,认为经济增长对贫富差距没有较大的影响,从而没有造成幸福感损伤。其中,Deininger和Squire[10]的研究表明,1985年至1995年期间,发展中国家的人均GDP增长了26%,同期基尼系数变化不足0.3%。Aghion和Bolton[11]在增长与不平等模型中指出,高收入群体积累的财富降低了利率,使得低收入群体低成本地获得信贷资金,为获得美好的生活提供了支持。另外,经济快速增长有利于雇主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了低收入群体的就业机会。高收入群体获得的利益通过涓流效应传递给低收入群体,使得经济增长成果惠及普通低收入群体,强化其对未来生活的乐观预期,从而促进了幸福感提升。

但是,从长期来看,经济增长不会持续使低收入群体受益并从中增进幸福感。Lucas[12]对美国与印度的研究发现:富国和穷国的相对资本禀赋是不同的。相对于穷国来说,富国的资本边际产品相对较低。当资本被允许自由流动时,为了促进资本的边际收益均等,资本会从富国流向穷国,从而促进了穷国的经济增长。且事实表明,1998年印度的资本边际报酬率是美国的58倍,如此大的报酬差异没有导致美国的资本流向印度。同样地,Kakwani和Pernia[13]对1984年至2001年间80个国家237个时段的经济增长与贫困主体受益性研究显示,经济增长及其负增长的情况分别为55.3%和44.7%。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低收入群体受益的比例仅占其中的23.2%。于是,Graham[14]在2008年对经验研究进行了总结并指出,在跨国和跨时的研究方面,经济收入增加与幸福感几乎不相关;即使相关,经济收入对幸福感产生的影响也很小。

经济增长不会长久地增进幸福感的原因在于:经济增长隐含着“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逻辑。其中,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在地理区域分布上不仅具有差异化,而且是天赋外生的。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存在着能力、机会、地位等差异。这不仅因为他们面临的外部条件不同,还受自身的“机灵”“想象力”“判断力”等特质的约束,从而在资源获取、机会俘获、权利行使等方面表现出差异性。由此,强者往往依赖自身的机会、能力、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等相对优势,通过市场规则获利,形成对弱者的剥夺,使得生产要素进一步向强者集中。贡献的回报随着贡献的增加而加倍扩大,相对弱者而言,要素配置的不公平使得强者积累财富变得更加容易,并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再加上资本垄断的天性、权力腐败的作用,增长红利因贫困的积累而引致贫富差距的“马太效应”。例如,Piketty和Saez[15]的研究显示,随着经济不断增长,1976年至2011年间,最富有的1%人口的收入份额从9%增加到20%;相反,其他群体的收入份额仅增加了3%。那么,在相对定型的社会结构中,实现自身向社会流动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改变结构位置的期望与现实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向大脑传递痛苦和不安的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多巴胺的分泌,钝化中枢多巴胺神经通路,导致幸福感损伤。

于是,本文提出假说1:收入对幸福感产生“倒U型”的影响,在短期内,收入增进了幸福感,在长期内,收入却降低了幸福感。

(二)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网络

“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的物质交换,把它置于他们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9]。由于能力有限而导致相互依存性,人在合作中获得安全感及资源、信息等支持,在理论上增进了幸福感。然而,与天生具有群居本能的蚂蚁不同,人似乎具有强烈的自我中心性格,达成长期合作面临着机会主义行为的挑战。互惠互助信任机制的建立意味着交易空间的封闭性,其关系的维护与稳定存在高昂的交易费用。在长期的博弈中,人们学会了用传统观念组织社会、利用强制控制社会、利用市场调节社会等促进合作的方式。人与人的关系总是取决于传统、强制与市场,并不一致地增进幸福感。

在乡土中国的人与人的关系中,教化是知识性传统在代际更替中的重要机制。“儒家很有意思地形成一个建筑在教化权力上的王者”[16]。儒家的人伦教化使得中国社会结构呈现出以“己身”为中心形成的同心圆状的差序格局。差序格局隐含着长久的预见性和低度选择性,并构筑个体与同一圈层成员之间均质化的网络关系。根据汉密尔的亲属选择理论,受“自私基因”的作用,血缘关系越强(或者说基因相同程度越高),相互之间的利他倾向越明显。由此,在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社会网络中形成了人情循环与互动的持续动态过程,并产生情感支持(尊重、爱、关怀、聆听)、工具性支持(帮工互助、风险分担)、信息支持(信息交流)、评价性支持(肯定、建议)。这些支持发挥着非正式保险机制作用,使人们抵御风险能力得到提高,安全感和自信心增强,对未来生活的乐观预期增强,幸福感提升。而且人情交往具有相互性,施予者预期自身的行为得到回报,接受者也明确自己必须回报,从而决定了“施与报”的对象具有一致性。在选择参照对象进行社会比较时,每一个人都是施予者。他们因此更容易获得自豪感和满足感,减少了相对剥夺带来的不安和焦虑,并增进了幸福感。

问题在于,“控制一个机制的有效运作在于某种强制性的权威持续。权威在共同体行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7]。作为共同体行动,乡土社会的人情循环和互动难以脱离现实权威。在国家权威相对缺位的条件下,基于传统宗法社会的信念基础和制度基础,宗族组织成为乡村社会的“运行单位”,并具有“元组织”特性。宗法思想和宗法制度嵌入宗族组织内部形成了资源分配机制和多边奖罚机制。个别群体在宗族组织的奖罚机制遮掩下,利用自身身份获得支配权。他们与官僚体系关系密切,利用支配权对各类资源进行侵占。在以大姓为主的村庄内,宗族组织与正式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叠的,行政村的领导人大部分由大姓村民担任。对于那些由几个大姓组成的村庄,行政村领导人由几个大姓轮流担任。即使是小姓担任村领导,大姓也会以某种方式对其权力行使进行干预。他们上台后,关心的是熟人利益,利用宗族力量控制村委会,推动对本族有利的措施,对外族资源进行剥夺[18]。例如,地权分配依赖于村集体组织实施,在实际分配过程中,村干部分给同族更多的土地,或者选择对宗族成员经济利益更为有利的方式。宗族组织经常与村权相互耦合,在嵌入正式制度的同时,控制资源,作出对“内部人”有利的安排;“外部人”(非本宗族成员、小姓宗族成员)的利益因此被侵占(或者是得不到公平对待)。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个体的相对剥夺感,并造成了幸福感损失。

进一步,在村庄开放与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财产收益机会、劳动力流动机会及贸易自由机会。市场机会的获得对任何个体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市场竞争中,人与人的关系并非基于差序格局或宗法制度上的惯性、强制、非对等的交往,而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合作中竞争或在竞争中合作形成的自由、平等交往。然而,对市场机会的利用往往与人力资本紧密关联。当发现一个市场机会并试图将其价值化,就需要一定数量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物质资本是被动资产,其提供者具有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主动资产,本质是对物质资产使用的能力。人力资本天然地属于个人,具有高度的异质性。这使得部分人力资本不足的群体在市场机会价值化中出现竞争劣势,在某个初始时点上丧失了市场机会,从而影响到后续机会的获得与利用。于是,他们长期处于社会结构分层的相对低位,并作出机会不公平的判断,产生持久的幸福感损伤。

于是,本文提出假说2:社会网络并不必然增进农民幸福感。

(三)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环境

人类是自然界长期发展和进化的结果,在与生态环境交互的过程中必然产生某种特定刺激。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改变神经活动的作用路径,并缓解警惕、抑郁和不安等焦虑情绪。即使长期处于经济匮乏状态,生态环境也能降低人们对未来生活状态的负面情绪,满足情感与归属等需求,从而增进幸福感。生态环境具有效用不可分割性、消费非竞争性和受益非排他性,从而决定了人们享益的公平性与共享性。特别是在资源配置全球化的背景下,发达地区往往将污染产业或企业转移到落后地区,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落后地区居民的健康权益,造成人体免疫力下降,增加了呼吸道疾病、心脏病、肺癌等患病风险。环境流行病学的证据表明,在中国,1990—2010年,因空气污染造成的缺血性脑血管疾病、认知功能损害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患病率增长了33%;仅2000年,空气污染导致123.4万人死亡[19]。Chen等[20]2013年对中国的研究显示,空气污染使得北方地区居民的寿命平均缩短了5.5年。饱受健康问题困扰的群体在与过去健康状态或健康群体进行比较时,会产生患病的焦虑和恐惧,并转化为对未来生活的悲观预期,造成幸福感损失。为此,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缓解宏观层面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健康问题,在提升了对安全需求的满足度的同时,减少了相对地位的剥夺感,并促进了多巴胺的分泌,提高了对未来生活的乐观预期,增进幸福感。

于是,本文提出假说3:改善生态环境能够有效增进人们的幸福感。

三、数据、变量选取与模型选择

(一)数据来源

受资源、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各地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是不同的。由此决定了幸福感的内在机理,以及推进共同富裕的切实措施具有区域层面的差异性。广东省整体富裕程度较高,同时又隐含着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尽管脱贫攻坚取得了全面胜利,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家庭的物质需求得到了基本满足,但对生态环境效用的关注尚不充分。相反,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家庭在追求物质需求的基础上,已经逐渐转向对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追求。因此,以广东省农民家庭作为研究对象,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本文使用暨南大学经济社会调查中心于2019年进行的“广东千村调查”数据。该数据按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抽取广东119个行政村、3622户农民家庭入户调查,样本覆盖粤东、粤北、粤西和珠三角等地农村。

(二)变量选取

被解释变量:农民家庭幸福感。幸福感被定义为在一个积极到消极连续体上对其生活状态的整体评价和情感体验。借鉴已有研究成果,以农民家庭对生活状况的感受及其评价作为其测度项。

核心解释变量:农民家庭绝对收入、社会网络与生态环境。其中,农民家庭绝对收入表达的是“人与物”的关系,以2018年家庭可支配收入作为其测度项。社会网络表达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以2018年家庭人情支出作为其测度项。生态质量表达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本村水土流失、土壤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等生态问题严重程度作为其测度项。

控制变量: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恩格尔系数、村庄面积、村庄工业化、乡村特色产业。研究表明,女性比男性能够更好地控制情绪,有助于抑制负面情绪对幸福感的影响。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评价的积极情感不断累积,会更多保留让自己满意的事件从而使幸福感提升。同时,人们可以从配偶之间获得信任、释放压力的渠道,促进幸福感。医疗与养老保险形成的风险保障、非农产业发展提供的就业机会均能够增进农民的幸福感。具体描述见表1。

表1 变量说明与统计描述

(三)模型设置

增进幸福感的分析线索包括“人与物”“人与人”“人与自然”三大维度。其中,“人与物”关系表达的是以绝对收入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水平,在短期内,绝对收入增进了幸福感,在长期内却造成幸福感的边际效用递减,从而对幸福感产生倒U型影响。“人与人”关系表达的是社会网络,其既可能促进幸福感,也可能抑制幸福感,因而对幸福感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人与自然”关系表达的是生态环境,其能够长久地增进个体的幸福感。

为了估计绝对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本文建立以下模型表达式:

happy=∂0+∂1income+γControl+ε

(1)

其中,happy表示幸福感,income表示绝对收入,Control表示控制变量,∂0是常数项,∂1、∂2和γ是待估计系数,ε是误差项。

考虑到绝对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存在倒U型关系,所以在式(1)的基础上引入绝对收入的二次项,并建立以下模型表达式:

happy=∂0+∂1income+∂2income2+γControl+ε

(2)

为了估计社会网络对幸福感的影响,本文建立以下模型表达式:

happy=∂0+∂3socialn+γControl+ε

(3)

其中,socialn表示社会网络,∂3是待估计系数。

为了估计生态环境对幸福感的影响,本文建立以下模型表达式:

happy=∂0+∂4environment+γControl+ε

(4)

其中,environment表示生态环境,∂4是待估计系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模型均使用OLS模型进行回归估计。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农民家庭绝对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

表2汇报了绝对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结果表明,绝对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产生显著促进作用;绝对收入的平方项显著为负,说明绝对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产生倒U型影响。由此,在短期内,绝对收入增加在满足农民物质需求的同时,也强化了其对未来生活的乐观预期并促进了幸福感;长期而言,绝对收入的提高会激发农民主体对物质的占有欲,降低绝对收入对幸福感的正向影响,即假说1得到验证。可以认为,单纯以经济收入为导向很难在根源上解构推进共同富裕的实施逻辑。值得注意的是,绝对收入平方项的系数相对较低,说明农民在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了伊斯特林悖论。后文将对此做进一步讨论。

表2 农民家庭绝对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倒U型影响(N=3499)

(二)农民家庭相对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

表3在控制农民家庭绝对收入的基础上,分析客观相对收入和主观相对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结果表明,客观相对收入的系数不显著,但主观相对收入对农民幸福感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由此表明,以他人为参照物所感受到的被剥夺程度显著影响农民家庭幸福感。同时,不仅绝对收入对幸福感的促进作用存在边际递减的现象,即使在绝对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如果农民感觉自己收入不如其他农民,也会出现幸福感损伤。

(三)社会网络、生态环境对幸福感的影响

表2和表3的回归结果说明,支撑经济增长的物质资源总是有限的,而实现财富增长的机会也并不均等,仅仅依靠经济增长难以满足人们日益膨胀的物质需求与无止境的物质占有欲。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经济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会钝化个体的幸福感知;同时,单纯以经济收入为导向很可能会加剧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从而造成幸福感损伤。考虑到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的发展,而不是物的增长,因而有必要改善社会网络或生态环境并形成新的信息与感受激励,从而增进个体的幸福感。

表3 相对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N=3499)

表4汇报了社会网络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其中,模型4-1的结果显示,由人情支出所表达的社会网络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回归系数为0.030,但不显著,说明社会网络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并不确定;模型4-2的结果显示,社会网络的平方项不显著,说明社会网络对农民家庭幸福感没有产生倒U型影响,即假说2得到验证。从这个角度看,社会网络所代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难以显著促进农民的幸福感。

表4 社会网络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N=3499)

表5汇报了生态环境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模型5-1的结果显示,生态环境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回归系数为0.057,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模型5-2的结果显示,生态环境的平方项不显著,说明生态环境对农民家庭幸福感没有产生倒U型影响,即假说3得到验证。可以认为,生态环境的改善能够显著提高农民的幸福感水平,并不会随着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而发生逆转,即改善生态环境是增进幸福感的重要路径。

表5 生态环境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N=3499)

(四)进一步讨论:对农民伊斯特林悖论的解释

一般来说,伊斯特林悖论是在高收入群体中才会出现的现象。图1表明,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超过2.6万元之后,居民幸福感的上升趋势就会停止,并转变为下降趋势。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尚不足1.8万元,远低于2.6万元这一拐点值。依此推断,持续提升农民收入能够显著增进幸福感。然而,前述的理论分析实证结果表明,随着农民收入持续提升,幸福感反而呈现下降趋势,即农民在收入水平不太高的情形下居然出现了伊斯特林悖论。这是以往研究所忽略却应当关注的问题。

自农村改革开放以来,管制的放松、制度的演进赋予农民较为充分的经济自主权和要素处置权。其中,农民所获得的择业权以及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不仅改变了农民的就业结构,而且显著推进了农民收入的结构性转型。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我国农村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的占比从2006年的43.1%降至2019年的35.3%;农村居民来自非农收入的占比由2006年的46.2%增加到2019年的76.7%。值得重视的是,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农民外出务工。2019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077万人,其中异地迁徙的外出农民工为17425万人(1)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4/t20200430_1742724.html。。外出务工使人户分离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且与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职业身份的扭曲、地域的歧视、家庭成员的分离,以及与之关联的由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引发的心理压力与亲情缺失、身处异地的孤独感。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农民幸福感损伤,从而导致农民在家庭收入较低水平下走进了伊斯特林悖论的拐点。可见,增进幸福感并且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不仅要关注农民收入水平,还应该重视他们的收入结构及其来源渠道。

表6汇报了收入来源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结果显示,绝对收入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收入水平对农民家庭幸福感产生促进作用。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说明经营性收入占比和财产性收入占比对农民家庭幸福感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转移性收入占比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转移性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产生促进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回归系数为-0.050,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说明了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产生抑制作用。也就是说,通过打工获得收入来源的农民,在获得收入带来的幸福感的同时,也在承受外出打工的“缺失感”带来的痛苦,从而出现打工收入占比越高,反而抑制农民幸福感的现象。

表6 收入来源对家庭幸福感的影响(N=3133)

打工收入衍生的缺失感造成幸福感损伤。在此情境下,改善社会网络或生态福利能够满足人们的非物质等多样化的需求,从而弥补工资性收入造成的幸福感弱化。其中,表7汇报了社会网络在工资性收入影响农民家庭幸福感的作用机理。结果表明,工资性收入与社会网络的交互项系数为0.050,但不显著,即社会网络关系尽管不能增进农民的幸福感,但可以抑制外出务工对农民造成的缺失感损伤。表8汇报了生态环境在工资性收入影响农民家庭幸福感的作用机理。结果显示,生态环境与工资性收入的交互项系数为0.112,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说明生态环境改善了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损伤。由此可见,促进经济收入和生态福利的协同发展,将经济理性延伸到人性复活、自然回归与生态效用之中,有助于增进幸福感,从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表7 工资性收入、社会网络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N=3133)

表8 工资性收入、生态环境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N=3133)

五、结论与讨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为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进行了长期艰辛奋斗。”如何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尤其是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之后,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幸福感,从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已经成为一个重大议题。幸福感具有社会总体财富增加以及国民收入增长的发展性,同时具有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性以及长远利益和发展适应的可持续性[21]。因此,在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打破“收入神话”,建立广义的财富观与福利观,从“以经济为中心”转向“以人民为中心”,从而在共同富裕的伟大实践中增进农民幸福感。

本文构建了以人为中心的关系体系以及幸福感的分析框架,并从“人与物”“人与人”“人与自然”三大维度,着重分析了收入水平、社会网络和生态环境对农民家庭幸福感的影响。结果表明:(1)绝对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产生倒U型影响。(2)主观相对收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具有显著的影响;即使在绝对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当农民家庭感觉收入不如其他农民家庭时,幸福感也会显著下降。(3)社会网络对农民家庭幸福感产生正向影响,但不显著。相反,生态环境对农民家庭幸福感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4)外出务工对农民家庭幸福感造成损伤,使得农民在收入水平不太高的情形下产生伊斯特林悖论。但是,生态环境弱化了外出务工对幸福感的负向影响,由此成为增进农民家庭幸福感的一个重要手段。

推进共同富裕不是一个远景目标,而是要见成效的实质性进程;共同富裕的核心在于让亿万农民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由此决定了增进农民幸福感成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本文的政策含义在于:(1)立足于农村的资源禀赋,有意识地发展特色的种养殖产业,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机械耕作和社会化服务市场的发展,不断优化农业产业链,做大做强特色产业,促进农民收入长期增长。(2)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因地制宜地发展多产业融合,引入现代化的管理团队,壮大集体经济;同时,构建“党建+责任落实+技能培训+产业发展”的机制,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抓手,促进农地社会财富增加。(3)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构建公平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机制,提升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尤其是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力度;同时,拓展“以人为中心”的关系体系,不断赋予农民向上流动并共享发展红利的机会。(4)推进县域城镇化并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不仅要提高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更要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实现城乡要素自由流动,不断创造出充分的就业岗位,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就近工作,避免农民远距离外出务工而产生幸福感损伤。(5)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把乡村建设成生态宜居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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