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意定监护在医疗领域的适用风险与法律应对*
2021-12-05王龙阚凯
医学与哲学 2021年14期
王 龙 阚 凯
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的编撰工作多次被提上日程,却因立法技术不够成熟、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等因素被一再搁置。党的十八大之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立法工作随之启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坚持着“总则先行,各分编随后”的立法思路,自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三年后,我国第一部《民法典》于2020年5月在万众瞩目中问世,成为指导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然而,任何一种制度的立法以及贯彻适用都不是径情直隧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规定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书面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履行监护职责。这一制度受到了法学界和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这是立法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时代回应,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举措[1]。但在医疗实践当中,由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将传统的“以血缘为纽带的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也别除在外,导致成年意定监护人在为被监护人做医疗决定时的风险更高,进而造成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医疗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需进一步完善。
1 从“法定主义”走向“意定主义”的成年监护制度概观
1.1 从医疗监护模式到人权监护模式中的理念转变
从制度溯源上看,罗马法的“禁治产”制度是成年意定监护这一成人监护制度的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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