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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义务平衡问题

2021-12-04张霁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2021年21期
关键词:采访新闻新闻记者

张霁

【摘要】新闻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新闻的真实性及可靠性尤为重要,它也是新闻的一个重要特征。及时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离不开新闻记者的采访。在新闻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如何有效提问并获得真实的新闻素材是重要环节。采访技巧决定着新闻记者的写作素材,因此,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要重视技巧的运用,通过使用采访技巧来了解新闻事实真相,获取更多的新闻素材,报道出更多有价值的新闻,本文将会对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义务平衡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闻;新闻记者;采访

中图分类号:TN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6/j.issn.1673-0348.2021.21.058

虽然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电视新闻的题材很多,新闻线索也不少,但是记者在采访中针对自身所要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技巧的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加强提问技巧,进行采访业务上的不断改进,这是作为一个现场记者需要面临和考虑的重要问题。有技巧的、简单、明了的提问方式可以跟采访对象拉近距离,对及时得到准确的信息材料事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文从记者采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探讨,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记者自身的业务能力,同时为更好的保证新闻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做进一步的保证。

1. 新闻记者的权利

记者享有的是采访权,但是采访权又受到以下限制:首先,采访权要受到来自国家公权法律,如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保密法律、诉讼法律的限制。比如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刑民事案件,就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采访。其次,采访权要受到民事私权法律的限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限制采访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和宁居权等。因此,记者在行使采访权的时候,应意识到被采访的对象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接受采访,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采访对象有权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采访。无论是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还是新闻报道的内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也就说,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单位和记者不能指令人们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媒介与报道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所以,新闻工作者享有的不是权力而是权利,不是司法、行政权力而是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2. 新闻记者所要履行的义务

记者的社会责任不应该仅限于说真话,而应该是社会正效应的最大化。首先,记者在进行报道时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客观,也就是说,说真话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存在。其次,记者的工作能够使某一事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从功利的角度看,追求社会正效应能够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最后,从现实实践看,在市场化主导的当代新闻媒体,过度娱乐化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信息泛滥让人们难以利用有效信息,而这些信息并不一定是虚假的,只是缺乏价值。因此,不带价值判断的新闻,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除了上述内容之外,新闻记者一定要做到客观价值判断,面对采访对象,无论身份高低,记者都要平等对待;新闻记者要传递真实、可靠的信息给社会的上下各层,所以自身要有一定的正义感客观性;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揭露阴暗面;在不欺压弱者的情况下,弘扬正能量;“临下骄者,事上必谄”。新闻记者处在社会的中游,负责上下传达信息、沟通情感。中游阶层对下游群众所做的负面的事,上游的领导看不见。所以,不一手遮天,也是记者的责任;这些都是作为一名新闻记者所要作到的。

3. 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义务的范围

法律权利是权利主体为获得社会认可和社会资源,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更好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反映了法律主体之间得到法律确认的利益关系。法律义务是主体以被规范的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来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以被制约了的行为表现实现自我职责和社会责任的统一-体,是对人类行为调整的一种法律方式。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便具有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平衡精神。现行《宪法》也在第33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体现了法治精神的平衡取向,也要求新闻记者应该厘清采访权利与采访义务的关系,认识到新闻采访权利与义务平衡并重,依法开展新闻采访活动

4. 记者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记者作为专业化职业群体,是信息传播的把关者。信息传播在宏观上是物质之间天然进行着的信息交流运动,中观上意味着人类的文化交流活动,微观才是新闻传播活动。信息传播具有四个基本特性或规律:客观性、实用性、损益性和目的性。这些特性必须转化成信息传播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规则即权利义务供记者遵循,才能承担其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

4.1 保持信息传播的客观性

信息传播是普遍的客观存在。客观规律总是潜藏在看似微不足道的事实之中,在不经意间产生最深刻的作用。信息分为事实和意见,发现事实和规律并据以提供社会改革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信息传播的价值所在。因此,信息传播的首要功能就是发现事实和规律。要保持客观性,传播者要有发现的本领:尊重客观性的职业意识和敏锐的专业眼光。这就必须具有社会责任心、历史使命感等道德信念以及善于探索的科学精神和手段。同时,社会要建立保障客观性亦即法律上的发现和传播自由的信息传播制度,如国家和社会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对客观真实性的裁判标准等等。客观真实性表现为信息法律真实和信息道德真实。信息的法律真实,是指信息内容符合或不违反法律对事实披露的明确规定,是免除传播者侵权责任的绝对事由。它具有下列四个条件:信息的基本要素真实;信息中虚构、错误、不完整的内容在程度上不足以引起严重的误解;获取事实的方法没有触犯具体的法律条款亦即采访的程序合法;对事实的披露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人们依据主流道德对客观信息进行的适度反应。道德也是规则,由于人们确信它是必需的和正确的,因此具有实用性和真实性。维护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信息传播業者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尊重并避免贬损人格;报道均衡、平等、客观中立;尊重善良风俗,坚持人文主义视角;注重意见民主和受众反馈;给人以美感等等。

4.2 区别信息传播的两种实用性

信息传播的实用性本质上与真实性相统一。信息的实用性是指物质之间必须依据信息传播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只有人类认为正确、真实的信息才被相信并据以支配其行为。实用性亦即正确指导性,是主客观合一的规律;真实性是达到实用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实用性有时和真实性相背离,既因为认识和实践的局限性如无知或误解;也因为有意的欺骗,如说谎和造谣,尤以战争或其他敌对状态时为甚。实用性原理体现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上,是要区别正常时期和非常时期的新闻传播。前者适用客观真实性和言论出版自由为首的规则,目的在于鼓励记者和公众自由探求社会规律;后者则适应特定时期如灾害、战争时期国家或社会的特殊需要。

4.3 防止信息传播的损益性

信息传播在传输中会发生损耗或增殖:在隐秘的环境中易产生真实性损耗,在开放的环境中真实性增大;首端与末端的信息量必不等,末端越远,信息量越少,与真实性偏差越大;传播主体的互动是产生信息损益的重要原因。损益性说明传播环境对真实性的重要影响。可以通过信息传播制度降低其不良影响。开放的环境更能增加信息的真实性和生命力,因为多方位传播和反馈的信息更接近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这需要依靠制度规则消除信息传播的壁垒,鼓励良性竞争和意见民主。传播的时空距离越短,信息失真越少。反之亦然。缩短传播距离,才能增加信息真实性、发挥指导性、达成实用性。信息传播的速度取决于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方法,必须依法确立先进的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

5. 结语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共识来讲,新闻记者仅应是一种职业,记者手中所拥有的权利与一般公民无异,记者的采访行为和普通公民的类似行为无本质区别。记者和社会其他公民相比,除了人身权等权力之外,还主要享有的权利是报道权和采访权。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新闻采访权是指法律应该保护记者的采访不受侵犯。新闻记者在享有一定的采访权和报道权的同时还要履行一名新闻记者应有的义务,新闻记者一定要在法律的范围之下履行好自己的采访义务,保证在真实的前提下发挥出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黄军锋.李平.论新闻记者的权力及法律保障[J].新闻知识,2014(4).

[2]张锋.浅析新闻记者的职业权利及法律保障的研究[J].华章,2014(11).

[3]李劲松.刍议新闻记者职务权利及其保障[J].新闻知识,正做到了公民的代言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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