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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称“形势”:宋代形势户溯源辨正

2021-12-04

关键词:形势客户

廖 寅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形势户是宋代非常具有时代特性和独特内涵的称呼,宋以前和宋以后皆极少见①。 宋代的形势户与作为统治阶层的官户、吏户紧密相关,向来受到学术界的关注②。 对于形势户的内涵,多数学者从统治权的角度入手,认为形势户是剔除“贫户弱者”后的官户、吏户和乡役户③;少数学者从社会影响力的角度观察,认为在官户、吏户、乡役户之外,形势户还包括了豪强户④。 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没有深入追问形势户何以称“形势”? 对于影响至深至远的形势户,这种追问是非常有必要的,足以让我们对于宋代形势户的内涵与外延有一个更新更全的认识,有助于宋代社会阶层史和社会经济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一、两组关键史料

如何定义宋代的形势户?有两组史料非常的关键,兹转录如下:

(1)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1](P627)。

(2)系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2](P89)。

这两组史料有些信息是明确的,如“州县及按察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品官之家”“见任文武职官”;有些信息是模糊的,如“非贫户弱者”“势要人户”。 我们如何判定“贫弱”与“势要”? 而且,即使是明确的信息也是有问题的,“见任文武官”难免也会有“贫户弱者”,“州县及按察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皆为地方职役,漏列了中央吏职。 宋代的形势户是一种专门的户称,有专门的形势版簿[3](P258),其内涵和外延应该是确凿无疑的,否则,地方官吏无法登记造册。

如何判定“非贫户弱者”? 贫弱是一个相对概念。 夏竦曾经预言庞籍“异日当为贫宰相”,庞籍诘之曰:“已为宰相,岂得贫耶?”夏竦曰:“但于一等人中为贫耳”[4]。 意思就是贫困乃相对而言。 根据孙竞、张文的研究,宋代的社会贫困线为乡村占田20亩以下者,城市家业钱50 贯以下者[5],大概相当于宋代的五等户和客户。不过,这是全社会的贫困线,也就是绝对的贫困线。 统治阶层的贫困线标准自然要大大高于全社会贫困线。 枢密副使任布致仕后贫无余赀,“才负郭田数顷”[6]。 河中府姚宗明“家不甚富,有田数十顷,聚族百余人,子孙躬事农桑,仅给衣食”[7](P13403)。 “有田数十顷”“聚族百余人”“平均每人有数十亩地”居然说是“家不甚富”“仅给衣食”。 莱州蔡元卿是参知政事蔡齐的侄子、监察御史蔡禀的父亲,晚年“退居淄州郡之北郊,有田数十顷而衣食之,以贫为乐”[8]。 蔡元卿有城郊之田数十顷,居然还说“以贫为乐”。 陕州司马光,“买第洛中,仅庇风雨,有田三顷,……恶衣菲食,以终其身”[9](P491)。 洛阳寸土寸金,三顷田地已不少,加上司马光在陕州老家还有产业,说“恶衣菲食”显然太过。 秦桧孙子秦埙(字伯和)岁入“米七万斛”,竟说“生产亦薄”[10]。明州袁燮“家故清贫”,“田不过四百亩”[11]。

上述品官贫困现象的描述出入非常大,从占田数十顷到占田数顷皆曰贫。 就描述的下限而言,宋代品官眼中的贫困线大概与品官限田条格下限一致。 政和限田条格规定,品官限田的最低标准为十顷,乾道重修限田条格规定,品官限田的最低标准为五顷[7](P4369-4334)。 五顷(500 亩)大概是宋代品官眼中的贫困线。

除了官户,形势户还包括有吏户。 吏户的贫困标准自然要低于官户贫困线。 从户等来看,五顷大概是宋代一等户的最低标准。 元丰《保马法》规定:“有田五顷,许养马一匹;五顷以上,二匹;十顷以上,物力高强,恐妨差使,不在养马之限”[3](P8239)。十顷以上号称物力高强户、出等户,五顷以上大概就是一等户。 由此下推一等,二等户的下限大概可视为宋代整个形势户的贫困线标准。宋代的二等户占田大概在 150 亩至 500 亩之间⑤,150 亩大概就是宋代整个形势户的贫困线标准。

一、二等户一起构成宋代五等户的上户。《庆元条法事类》所列乡役形势户(保正、耆长、户长)都明确要求由一、二等户充当,其中保正、耆长要求由一等或二等户充当,户长要求由二等户充当,另外,《庆元条法事类》 没有提及的里正也要求由一等户充当[12](P219)。 正常情况下,在登记造册的过程中,形势版簿对于官户、吏户、乡役户会采取相同的标准,否则会增加很多技术难题。乡役形势户由一、二等户充当,如果按相同标准,则品官形势户、公吏形势户都应是一、二等户。 因此,说一、二等品官之家、公吏户、乡役户为形势户并非全然出于推论。建隆四年(963),朝廷在下诏撰造形势版簿的时候,同时还规定:“其中等已下见系州县差役,及虽是旧日文武职官,见今子孙孤贫不济者,不得一例依形势门内户供通”[13](P6371)。 此处的“中等已下”就是指中等以下户,即宋代主户五等户制中的三、四、五等户⑥。

如何判定“势要人户”? “势要”的“势”谓权势,“要”亦谓“有权势者”[14]。 前述第一组史料所涉及的品官、公吏、乡役人三大群体的确都与公权力相关,但具体分析,不同群体与公权力的结合度又有明显差异。品官中,“见任文武职官”与公权力高度结合,不论贫富都属形势户。 当然,“见任文武职官”有可观的俸禄收入,理论上就没有贫弱的可能。 《容斋随笔》“小官受俸”条记载:仁宗皇祐间,州府佐官“月廪于官,粟麦常两斛,钱常七千”,但到孝宗时,“虽主簿、尉,盖或七八倍于此,然常有不足之叹,若两斛、七千,祇可禄一书吏小校耳! ”[15]可见,即使是最低级别的“见任文武官”,俸禄收入也是公吏的七八倍。公吏月收入粟麦两斛、钱七千,已足以保证公吏家庭“举家温饱”[16],而“见任文武官”的收入七八倍于此,自然算不上贫弱了。 非见任,即“旧日文武职官”,陷入贫弱是完全有可能的。尤其是在北宋中期以后,员多阙少,许多官员长期处在待阙和待次之中,俸禄完全没有保障。 非见任品官在逻辑上其实与公权力没有关联, 但其与公权力的关系网仍在,所以,非见任品官之上户,即“非贫户弱者”仍然属于形势户。 见任公吏、乡役人同样与公权力紧密相关,但与品官不同的是:品官公权力的大小与户等无关,庞籍“贫宰相”的故事就是最好的说明,但北宋前期公吏、乡役人公权力的大小往往与户等高低有正相关关系,很多公吏、乡役岗位明确规定了户等要求,如里正衙前、乡户衙前、里正、保正要求由一等户充当,户长要求由二等户充当。因此,只有见任上户公吏和乡役人才属形势户,“中等已下”“州县差役”和乡役人明显不属形势户。 但是,这里有一个疑问,非见任品官上户属于形势户,那么,非见任公吏、乡役上户是否属于形势户呢? 在回答此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宋人对于形势户、官户、吏户关系的感性认知。

二、形势户与官户、吏户之交错

对于形势户,宋人有时单独使用,有时又与官户、吏户联合使用,这就导致形势户在不同的语境中呈现出不同的内涵以及与官户、吏户不同的关系。

(一)专指官户

苏轼言:“品官形势之家,与齐民并事”[9](P734)。吏户、乡役户在法律上都是民户,即“齐民”,因此,苏轼所言“品官形势之家”当仅指官户。 绍兴十二年(1142),赦书有云:“访闻州县催理税赋,多因形势官户及胥吏之家不输纳”[13](P6390)。 “形势官户”与胥吏之家并举,“形势官户”自然专指官户。 绍兴二十四年(1154),诏:“诸路州军未起诸色钱物,并拖欠上供米斛、积欠租税等,除形势及监司州县公吏、乡司及第二等以上有力之家未纳数外,并与放免”[17](P2631)。 “公吏、乡司及第二等以上有力之家”另举,“形势”只能指官户。 绍兴二十七年(1157),中书门下省言:“今欲淮东、淮西、江东、江西、湖北、京西下逐州委知、通、知县,及逐路委常平提举官,括责形势户及民户、见任官占据没官、逃移等田”[13](P7721)。形势户与民户并举,形势户自当指官户。乾道七年(1171),臣僚言:“夏、秋二税输官之物皆上供合起之数,谓之常赋。 今有形势食禄之家积年不纳,专候郊恩,觊望除放,遂致上供愆期,支用窘阙。 乞今后上三等及形势官户应合纳租税,虽遇恩赦不在除放之限。 ”敕令所拟修:“诸上三等户及形势之家应输税租而出违省限,输纳不足者,转运司具姓名及所欠数目申尚书省取旨,未纳之数,虽遇赦降,不在除放之限”[13](P4991)。此上三等户之外的“形势官户”“形势之家”明显指官户。

(二)专指吏户

开宝四年(971),阆州(今四川阆中)通判路冲言:“本州职役户负恃形势,输租违期,已别立版簿于通判厅,依限督责”[3](P258)。 朝廷遂下诏:“通判阆州路冲言‘当州税租多违日限,盖本州曹吏倚以形势,迁延不纳,亦有一户庇三户者,已于本厅别置形势版籍,令本官每日躬亲入钞,第三限即先刬剥欠户校料,可以限前了足'”[13](P6372)。 此处“形势”当指吏户。 宋平后蜀,将后蜀官员、富人悉遣赴京师[3](P149),后蜀铜钱亦悉取以上供[7](P4376),因此之故,北宋前期,蜀人对宋朝颇有芥蒂,“蜀士知向学,而不乐仕宦”[7](P9801),反而倾心于本土吏职,“人以吏职相高,富豪大姓皆占吏职”[18]。 富豪大姓占据吏职,很容易让州县政务“为吏所乱”,尤其是关乎富豪大姓根本利益的赋役之政,所以需要设置专门的吏户形势版籍,由州府的二号人物——通判“专掌其租”。 端拱二年(989),“听商人输粟京师”,“禄仕之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3](P687)。 “禄仕之家”自然指官户,与“禄仕之家”并举的形势户则当指吏户。

(三)指官户和吏户

乾兴元年(1022),三司言:“准《农田敕》,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虚报逃移,与形势户同情启幸,却于名下作客户,隐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 ”为防止“隐庇差徭”,臣僚奏请,“诸命官所置庄田定以三十顷为限,衙前将吏合免户役者定以十五顷为限”[2](P342)。 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此处形势户当指有户役豁免权的官户和高级吏户。 绍兴十四年(1144),高宗皇帝曰:“江浙京湖积年拖欠,皆虚数,绍兴十年以前,除形势及第二等以上户外,悉蠲除之”[17](P2428)。高宗所说的“形势”涵义不详,幸好名臣张孝祥有几乎相同的表述,他在《乞不催两浙积欠札子》 中说:“欲望圣慈特赐处分两浙路监司州县, 将今年以前民间所欠逐色科名税物,除官户公人及二等以上户外,其余或与一切蠲免”[19](P172)。 很明显,高宗所说的“形势”指的是官户和吏户(公人)。 乾道七年,江南西路转运司言:“本路今年春夏以来久阙雨泽,江州尤甚,欲将本州诸县乾道七年所催夏税紬绢钱物, 内第四等以下人户,除形势户外,并与减免三分,第五等减免五分”[13](P4808)。 第四等以下应该属于“贫户弱者”,但还要“除形势户”,表明广义的形势户包括了官户、吏户之“贫户弱者”。

(四)指官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

绍兴二十八年(1158),诏:“士庶之家送纳输铜器,并开具见任、寄居官及形势之家所纳过者并斤重、职位、姓名,申省照会”[20](P834)。 见任、寄居官指官户,即“士庶之家”之“士”,“形势之家”当指官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即“士庶之家”之“庶”,其中包括吏户。此道诏旨的目的在于号召民间“纳输铜器”,没有理由排除官户、吏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 咸淳十年(1274),太平州当涂县重修官圩,《重修官圩规约》有云:“傥有规避,官户、形势户轻则追断庄幹,重则申奏”[21]。 规约中官户与形势户并称,此形势户自不包含官户,当指官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诸输税租违欠者,笞肆拾,递年违欠,及形势户杖陆拾州县职级、押录,并户案吏人、乡书手加叁等,品官之家杖壹伯”[1](P626)。 此处形势户明显不包括品官之家,其中公吏又特别加注,表明此处形势户当指包括吏户在内的一、二等民户。

(五)指官户、吏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

绍兴二年(1132),诏:“可将建炎四年应在前残租积欠,除形势及官户、州县公人外,余不问有无专法,一切蠲除”[20](P755)。 “形势”与官户、吏户(公人)并举,形势当指官户、吏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

(六)指所有一、二等上户

宣和六年(1124),诏:“输纳税租递年违欠,及形势人户,令诸县置簿,专一拘催科校,仍前期榜示”[13](P6384)。 宣和六年形势版簿与宋初的形势版簿不一样,宋初的形势版簿是由州府通判专掌,而宣和六年的形势版簿明显是由县官管理。 宋初形势版簿设置起因是“职役户负恃形势,输租违期”,但到北宋后期,职役的地位和价值严重下滑,一、二等户多不愿再为职役,“稍有赀产者又孰肯为吏哉”[22],宣和六年的形势人户当主要不是指职役户,而是指所有一、二等上户。 一、二等户是纳税大户,不管是官户、吏户还是民户,都有专门拘催的必要。绍兴十八年(1148),户部乞诸路灾伤及五分处,“次(欠)十六年租税,除形势外,并与蠲放”[17](P2573)。此处“形势”明显也是指所有一、二等户,官户、吏户、乡役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没有理由得到蠲放。乾道九年(1173),诏:“今年浙东州县旱伤至广,朝廷除已行下轸恤倚阁残零税赋差官检放外,尚虑形势之家驱迫偿债,不能安业,可将浙东旱伤州县下三等人户所欠私债并与倚阁住索,候来岁取咸丰熟,即仰依约理还”[13](P5864)。 此处“形势之家”是相对“下三等人户”而言,明显指所有一、二等上户。

三、“主客之形,强弱之势”:形势户之本真意义

前述第一组史料对于形势户的定义属于典型的列举性定义,而且是枚举,只列举了部分外延对象。这种定义以外延代替内涵,流于现象描述,很难窥见概念的本质。第二组史料对于形势户的定义属于半列举性定义,没有明显的属和种差,无法显示形势户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反映概念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定义称为实质性定义。本处要探讨的就是形势户的实质性定义。

要想给形势户下实质性定义,就必须首先弄清楚宋代的形势户何以称“形势”。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读,“形势”有 9 种涵义,即:(1)形态、形体;(2)局势、情况;(3)文章的格局;(4)势力、力量;(5)权势、地位;(6)气势、声势;(7)地理状况、地势;(8)险要之地;(9)军势、阵势[23]。 目前学界对形势户的理解多遵循第5 种涵义,即权势、地位。 但是,如果按权势、地位理解,无法解释何以在唐末五代宋初才逐渐形成形势户。 秦汉以降,品官、胥吏、乡役人三大群体早已存在,为何唐代中期以前没有形成形势户的概念? 只能说,宋代的形势户具有独特的时代背景以及独特的内涵。 其实,对于“形势”的涵义,在《汉语大词典》的9 种解释之外,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涵义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那就是对立两极之间的对比态势。 如:(1)“大小之形”、“强弱之势”[24];(2)“离合之势,聚散之形”[25];(3)“主客之势”、“攻守之形”[26];(4)“主客之势,险易之形”[17](P2285);(5)“何谓形?大小是也;何谓势?虚实是也”[27];(6)“强弱之势”、“主客之形”[28]。凡是对立两极,皆可如此说。就户别来看,唐代中期以前,从来没有以对立两极形式存在的两种户别;但到唐代后期,以对立形式存在的户别逐渐形成,那就是主户与客户。 主户与客户之间形成“主客之形”“强弱之势”,事实上,形势户的形成与主、客户的出现有着内在的关联,先有主、客户,然后才有形势户。

对于主户与客户的关系史,陈乐素先生的《主客户对称与北宋户部的户口统计》一文有非常独到的研究。 根据陈先生的研究,主、客户对称是由土、客户对称演变而来。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实施,“当时政府实以土户与客户对称,而不以主户”。 唐文宗开成二年(837),两税法实施半个世纪之后,“仍然是以土客对称的”,“土是土著,客是客寄的意义”。 而且,根据均田法和唐律,“除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与奴隶外,其余皆是编户百姓”,国家禁止百姓浮浪他所,也禁止容纳浮浪者,即“不能有客寄的户,更不容有所谓主户之称”。总之,主、客户对称的产生条件:一,“必须等到一般有土地者对土地所有权, 在社会上已经有了法律以外的若干根据”; 二,“佃客的增加量已超出王公百官富豪大地主在技术上所能容纳的限度,而普遍投入一般土地所有者的中农田土上”;三,“在均田制下,原俱属土著,本不必有土户之称,自有客户发生,因以土户一名相对,及后社会经济形势改变,客户多成佃客,与田主成立主从关系,而佃客中又有本是土著,至土户一名, 实际上不能作为客户对称的最适当术语,因又产生主户一名以相对,以主客代替土客”。 “其产生时期,势须迟至唐末五代,而不是建中新定两税法时所能有的”[29]。 也就是说,主户(田主)与客户(佃户、佃客)是相伴、相对而生的,正所谓“既有田主之名,则佃户、佃客之名亦因而俱起”[30]。

与主、客户对称相应,形势户的形成亦当在唐末五代。 对于早期形势户的发展过程,张泽咸先生已经进行了研究⑦。 根据张先生的研究,最早类似形势户的记载是唐武宗会昌五年(845)的诏书,该诏书首次提到“形势庄园”[31]。 到五代的时候,关于形势户的记载逐渐增多,后唐同光二年(924)诏书提到“内外刑(形)势官员”[32];长兴二年(931)诏书提到“有力人户及形势职掌曹司”[33];清泰三年(936)诏书提到“乡村士庶有马者,无问形势”[2](P4771);后周广顺三年(953)诏书提到“形势影占”[34]。 形势户的正式出现是在宋太祖建隆四年,该年诏书云:“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秋税数文帐,内顽滑逋欠者,须于限内前半月了足”[2](P89)。 应该说,张先生对形势户名出现之前的历史梳理是比较清晰的。不过,可惜的是,张先生对于“形势”的涵义也是从“权势、地位”的角度来理解的,没有注意到形势户与几乎同步发展的主、客户的关系。 与主户的形成有一个漫长过程一样,形势户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 形势户形成的时间上限应该是主、客户对称出现以后,大概也是在唐末五代。

主户与客户相伴、相对而生,彼此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内在的逻辑关联。 “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谓之客户”[35]。 “今之浮客,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者,盖多于主户矣”[36]。 客户始终是在主户的地盘上,主、客户形成之后,主户与客户之间形成“主客之形”。 同时,在主户与客户之间,明显是主强客弱,所以又形成“强弱之势”。 主户与客户之间并非简单的主客强弱对立,而是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相对于主、客户形成之前的部曲,客户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确大为减弱,客户与主户在法律上皆为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13](P4855)。 天圣五年(1027),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主。 '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 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 如是主人非理栏占,许经县论详”[13](P6075)。这道诏书是支持客户自由民身份的关键证据。 但是,这道诏书只是赋予了客户迁徙的协商权和诉讼权, 事实上,宋代的主户与客户始终存在着主从关系。这种主从关系不仅仅存在于日常生活中⑧,还反映在户籍制度上。理学家胡宏在论主、客户关系时认为客户“或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⑨。 “出立户名”表明客户与主户的户名在户籍制度上是有法定关联的,客户户籍应该注明了所属主户。 这表明,宋代的客户并非完全独立,如果想完全独立,需“脱离主户”,另外“出立户名”。 《作邑自箴》所载官府状式也强调,“如系客户,即云系某人客户”[37],这也表明客户与主户存在着制度上的关联。

综上可知,主户与客户之间事实和制度上的诸多从属连带关系造就了形势户。 如果要给形势户下一实质性定义,应该是指名下带有客户的主户,属是“主户”,种差是“名下带有客户”。 对于宋代客户的法律地位,一部分学者评价很高,认为已经接近于自由民⑩;一部分学者则评价比较谨慎,认为虽然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但客户对主户仍然保持着较强的隶属关系⑪。 从形势户的新内涵来看,宋代客户的法律地位不宜评价过高, 其自由度大概处在部曲与自由民之间。

主户与客户对称也隐藏着一大不妥之处。在宋代主户五等户制中,只有第一、二等主户确定与客户紧密相关,第三等户或许部分相关,多数是不相关的,第四、五等户与客户则完全无关。 因此,真正与客户对称的是主户中的上户,即第一、二等户,笼统地说主客对称在逻辑上是不科学的。 对此矛盾,宋人已经认识到了。 政和三年(1113),诏:“应称主户处,并改为税户”[13](P6791)。税户是一个中性概念,与客户就不存在任何对称关系了。 不过,虽然以诏书的形式将“主户”改为“税户”,但“主户”一词已经流行二百多年,早已深入人心,所以,政和三年以后,主户与客户对称仍然广泛存在。 主户与客户对称是唐末以来的传统,宋代在沿袭传统的同时,也逐渐地将客户(佃户)与本质相对的上户对称起来。苏轼曰:“体问上户,愿得此米以济佃户”[9](P1037)。薛季宣曰:“上户往往不欲以己客闻于有司”[38]。 朱熹曰:“上户自能赡给佃地客”,“上户收充佃客”[39](P5603)。 江州通判陈囗曰:“隶属上户佃客,即令上户管认”[40]。

宋代形势户的划分首先是财富标准,其次才是权力标准,其首要目的也在于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差遣,次要目的才是防范公权力的滥用。不过,财富与权力往往具有正相关关系,所以,学术界此前从次要标准和次要目的观察形势户,似乎也能自圆其说。两大标准之中,财富是第一标准,名臣包拯称形势户为“形势物力户”[43],即是就财富标准而言;权力是第二标准,前述“形势官户”即是就权力标准而言。 王安石役法改革前,公吏和乡役人本身就是以财富为录用标准,形势户的判定是直接剔除低等户充当的下级公吏、乡役人即可,不存在“贫户弱者”的问题。《朱子语类》记载:“器之问:‘国初衙前役用乡户? '曰:‘客将次于太守,其权甚重,一州之兵皆其将之,凡教阅出入皆主其事。当时既是大户做,亦自爱惜家产,上下相体悉。 若做得好底,且教他做。更次一等户,便为公人,各管逐项职事。 更次一等户为吏人,掌文书简牍。 极下户为胥徒,是今弓手节级奔走之属'”[44]。 宋初实行九等户制,“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3](P472),朱熹所谓“极下户”指的是充役的极下户,即第四等户。 熙宁四年(1071)北宋实行募役法,同年废罢形势版簿[45]。 役法改革后,乡役人(保正)任用仍然遵循财富标准,公吏则改差为募,脱离财富标准,与公吏和财富标准皆有密切关联的形势版簿随即废罢。 官户(品官之家)是以官位为标准,的确存在官户在户等上属于三、四、五等户的可能,所以需要特别强调“非贫户弱者”。 官户特别强调“非贫户弱者”,反过来也证明形势户主要是就财富意义而言。 两种标准的统计范围自然会有出入,财富标准会涵盖官户、吏户之外的一、二等民户,而权力标准则会涵盖官户、吏户中的三、四、五等户,即前述“中等已下”主户。前文所说第四等以下低户等形势户,明显不是本真意义的形势户,往往只会在一些特殊语境中出现。

四、“平户”新解

宋代与形势户对称的为 “平户”。 绍兴五年(1135),广东转运、常平司言:“近据知平江府长洲县丞吕希常陈请,大保长催科,一保之内,岂能亲至,逮其过限,催促不前,则枷锢棰拷,监系破产,乞改用甲头,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平户催平户。……今欲依所请,改用甲头,专责县令佐,将形势户、平户随税高下,各分作三等,编排籍定姓名,每三十户为一甲,依次攒造成簿,然后按籍,周而复始转差,委是久远利”[13](P5050)。 此建议得到了高宗皇帝的认可。 对于“平户”,王曾瑜先生解读为上户中不服差役的民户,“由于差役是由乡村上户轮流差充的,他们服差役时,即是形势户,差役期满,又降为平户”[46]。 王先生的解读值得商榷。 “随税高下,各分作三等”强调的是财富标准,目的是让高税产的催高税产的、低税产的催低税产的,因为低税产的没有能力去催高税产的。对此,朝散郎吕安中说得很清楚,他说:“甲头皆耕夫,既不孰官府,且不能与形势豪户争”[17](P803)。 “岂能与形势之家、奸猾之户立敌,而能曲折自伸于官私哉!”[13](P5047)如果是一、二等户,不存在“既不孰官府,且不能与形势豪户争”的问题,所以,吕安中是想通过形势户(一、二等户)催形势户(一、二等户),通过三、四、五等户自催三、四、五等户。 所以,平户并非上户中不服差役的民户,而是指名下没有客户的平常主户,即主户之三、四、五等户。 元丰八年(1085),王岩叟在《上哲宗论保甲之害》中说到:“平户之家,凡有一马,皆令借供逐教骑,终日驰骤,往往至于饥羸,残坏而就毙,谁复敢言? 或其主家偶因出处一误借供,遂有追呼笞责之害,又或其家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则有抑令还取之苦”[47]。 从王岩叟的描述来看,平户就是户下没有客户的平常人户,财富有限,经不起官府折腾。

事实上,公吏罢役之后,其余威往往还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 绍兴五年,管勾滨州盐事王据奏:“检准朝旨,见任及停闲命官、有荫子弟、得解举人与本州县公人之家,并不得作铺户,与客人用钞请盐,及自用钞请盐贩卖,或将停塌盐钞转买,违者徒二年,赏钱一百贯等。”尚书省进而言:“今来命官与得解举人之家并荫子弟各系久曾兴贩钞盐,愿依旧兴贩,及开铺卖盐,欲听从便,……又契勘曾充本州县公人之家,于不曾充役处别州县开铺、算请兴贩之类,已奉朝旨听许,其本州县应罢役公人之家,如充役之人身死十五年之上,自后更不曾有人充本州县公人,合依旧开铺贩盐,今欲曾充本州县典书、副典书之类,应掌管行遣文案簿书之家,依准前项指挥,所是曾充手力弓手 子保正长之类,如罢役已及十年,后来本家别无充役之人,亦乞许于本州县开铺、算请兴贩”[13](P5225)。 公吏罢役 10 年或 15 年之内,其家庭都不允许开盐铺,或者请盐贩卖,这自然不是平户应有的待遇。 从权势的角度来说,吏户罢役不会马上“降为平户”,这也可反证形势户不是单纯指官户和吏户,而是指名下有客户的主户。

从结构上说,形势户下面有子户(客户),是为大户(上户、大家),其余则为小户;从财富能量上说,形势户可以凭藉财富凌驾他人之上,所以称形势,其余则为平户。 形势户以官户、吏户为主,但又不等同于官户、吏户,官户、吏户也不乏小户者。 但是从政治能量上说,官户、吏户中的小户亦可超越常人,所以官户、吏户中的“贫户弱者”在某些语境下也是可以算作形势户的。 乱世失序,形势户敢于公然对抗法规,被关注的频率高;治世形势户则利用法规的漏洞谋取不当利益,很少公然对抗法规,被关注的频率相对较低。 正因为如此,五代宋初、南宋初期,形势户出现的频率较高,其他时段则相对较少。 形势户、平户主要为政治、法律术语,生活中用得很少,大户、小户则是日常通用语,政府、百姓都普遍使用。 元丰八年,诏:“大户放七分,小户全放”[48]。 黄震曰:“上户充大役,小户充小役”[49]。 度正曰:“土丁之法,……大户以其客户充,小户自愿为充者听”[50]。度正的话表明:大户为名下有客户的一、二等主户,小户则为名下无客户的第三等以下主户。

总之,形势户是宋代社会真正的主导阶层。“夫贵者必富,而富者未必贵”[51],“豪右往往多有官荫”[13](P5147)。在形势户中,官户自然是主体。宋人独特的时代概念表明: 形势户是理解宋代社会阶层结构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关键。当今学术界流行所谓“富民社会”说⑫,宋代与其说是“富民社会”,不如说是“形势社会”。

注:

①张泽咸先生的《唐代的衣冠户和形势户——兼论唐代徭役的复除问题》(原载《中华文史论丛》1980 年第三辑,后收入氏著《一得集》,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一文虽然使用了形势户称呼,但只是从内涵上比附宋代而已,唐代本身并没有形势户的称呼。

对孩子们来说,科学是人间最美妙的游戏,不仅带来快乐,而且使他们有能力做许许多多对人类有益的事。年少时,很多人把当科学家作为理想;长大后,人们因科学而丰富知识、增长见识;再后来,有些人攀登上科学的高峰,拓展了人类认识世界的疆界。科技发展带来的新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应对,科技创新也必须扎根在公众科学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的沃土中。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人人都成为科学共同体的一分子,才能让科学素养成为推动民族复兴巨轮的强大能量。

②代表性成果有:柳田节子《宋代形势户的构成》,原载《东洋史研究》1968 年第3 号第27 卷,后收入氏著《宋元乡村制的研究》,创文社1986 年版;王曾瑜《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原载《历史学》1979 年第 1 期,后收入氏著《涓埃编》,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421-446 页;尹敬坊《关于宋代的形势户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0年第6 期;阮明道《宋代的形势户》,《南充师院学报》1981年第2 期;王丽《宋代的豪强形势户》,《天中学刊》2008年第3 期。

③柳田节子、王曾瑜等人皆持此类观点。

④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第四章第二节《乡村上户与形势户》,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 年版,第178-179 页;蔡美彪等:《中国通史》 第 5 册, 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第43-45 页。

⑤宋代的户等划分是以县为单位展开的, 当时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今天也不可能有统一的认识,而且,如果以田产为划分依据,还涉及田产的等级。 熙宁中,右正言李常曾言:“今中下之户,有田不过二顷,二顷之收,不过百斛。 ”(李常:《上神宗论王广渊和买抑配取息》; 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11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04 页)。 中下之户多为自耕,二顷岁收百斛,应该是土质比较差的田。 二顷大概为自耕的上限,欧阳修曾言:“能有田而自耕者,下自二顷至一顷。”(欧阳修著,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卷60《原弊》,中华书局2001 年版,第 871 页)。苏轼亦曾言:“躬耕二顷田,自种十年木。”(苏轼著,孔凡礼点校:《苏轼诗集》卷27《和王晋卿》,中华书局 1982 年版,第 1423 页)。 蔡州褒信县文宏惟,“去邑城十数里,有田百余亩,岁自耕耘”(祖无择:《龙学文集》卷14《紫微撰西斋话记共三十五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8 册,第855 页)。去城十数里,当为土质比较好的田。以上等田而言,二等户的占田下限大概为100 亩;以中等田而言,大概为150 亩;以下等田而言,大概为200 亩,平均而言,150 亩是比较合理的。

⑥宋初实行九等户制,包括了全部的主户和客户,仁宗以后流行五等户制,仅包括主户,九等户与五等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不详,兹权以五等户制为准。

⑦张泽咸:《唐代的衣冠户和形势户——兼论唐代徭役的复除问题》,《一得集》,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91-300 页。

⑧客户在日常生活中一般称庄客、庄户。

⑨胡宏著,吴仁华点校:《胡宏集·与刘信叔书五首》,中华书局1987 年版,第119 页。在与刘锜(信叔)的信中,有一句话:“主户之于客户皆齐民。”戴建国先生据此认为客户与主户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客户在户籍管理上有自己的专属户籍,参见戴建国:《宋代籍帐制度探析——以户口统计为中心》,《历史研究》2007 年第 3 期,第 42 页。 这一认识是有偏差的,从上下文可以明显看出,胡宏的立场是非常保守的,他总体上是主张客户应该依附于主户,但同时要求主户爱养客户,所谓“皆齐民”,是说主户不应该虐待客户。

⑩参见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中华书局1993 年版,第40 页;程民生:《宋代社会自由度评估》,《史学月刊》2009 年第12期,第 39 页。

⑪参见周藤吉之:《宋代的佃户制》,《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第160-162 页;华山:《关于宋代的客户问题》,《历史研究》1960 年第 1、2 期合刊,第 82页;朱瑞熙:《宋代佃客法律地位再探索》,《历史研究》1987年第 5 期,第 65-67 页。

⑫参见张锦鹏、武婷婷:《“富民社会”理论的学术研究回顾与展望》,《思想战线》2018 年第 6 期;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 研究的由来与旨归》,《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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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亚形势回顾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