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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中法律解释主体的地位与作用

2021-12-04李杰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李 杰

(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清代刑部理受之案件,多已经过下级或其他程序的审理拟判,逐级上报、流转,欲寻求最终解决。案件的审理过程是法律解释的产生过程,书面判决能够反映出承审官员的法律认知和价值取向,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地方社会生活实际。刑部素有“天下刑名总汇”之称,而沟通刑部与“天下刑名”者,即为高级地方官员——巡抚、将军、都督等,也就是刑部所指的案件的“原审官”。此二者作为不同审判主体在司法审判之间的关联,是为本文探讨的问题之一。当然,刑部的审判工作并不仅限于对地方案件的复审,而且与其他各部院之间也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另外,《刑案汇览》中所收之刑部奏折,则呈现了司法与皇权之间的互动,即在司法活动中,皇权如何发生作用,是任意而为,亦或受到制约,都将是我们探讨的内容。

一、刑部与地方

《刑案汇览》中,在某些刑部对地方案件的回复中写明“案情确切”“情罪允协,似可照覆”之类文字,说明这类案件在上报之时的拟判是没有问题的,案情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援引先例适当,故可以按照原拟执行。刑部与地方在案件审理中比较容易地达成了一致。除此之外,多是刑部解决地方就案件处理上咨刑部的问题,此时“上报”便不仅仅具有司法程序方面的意义了。

在司法实务工作中,法律解释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这一点古今亦然。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是不同审级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作为审判者的司法官员在法律认知、案情确认,进而在法律解释上存在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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