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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

2018-06-07曹洋

神州·中旬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刑部清代职业素养

曹洋

摘要:清代的中国,比较缺乏相关的律法“专家”,属于非职业性,但对于实际的刑官来说,其自身享有完善的司法职能,以满足实际的需求。实际上,刑部官员自身具备司法实践功能,对于法律知识也比较重视,处于司法顶层位置,基于此,对我国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进行有效的分析,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清代;刑部;官员;职业素养

引言:

在中国清代时期,刑部衙门具有良好的法律氛围,例如,刑部官员之间的法律商榷、法律书籍编著等,促使其形成强烈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司法实践作用,保证社会和谐稳定。与此同时,刑部官员自身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积极进行法律知识阅读,并利用积极的态度形成有效的阅读方式,满足当前的需求。

一、中国清代刑部官员法律阅读

对于清代的刑部官员来说,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与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有三种,第一种,通过阅读清代的法律文献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第二种,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实践累积丰富的经验;第三种,通过与官员的互相交流与沟通,进行灵活的应用,并利用自身的能力进行人情世故的洞察,满足实际的需求。相对来说,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要求刑部官员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灵活应用实际的法律知识,满足工作的需求。刑部官员的洞察能力与人情世故能力也是重要的因素,也是实际工作开展的关键,例如,在古代中,有大量的实践证明,中国古代的刑部官员自身具有丰富的经验而胜任实际的工作,如,我国的“张汤献狱”,其从根本上表明了其自身的能力主要是受其父亲影响,通过从小的耳濡目染,促使自身具备良好的治狱能力,满足该时代的需求[1]。

二、中国清代刑部官员法律阅读分析

在中国清代中,刑部官员主要是进行法律书籍的阅读,通过不断的阅读,提升自身的综合水平,具体来说,只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一)阅读地点

在清代官员阅读过程中,阅读的场所较多,并且具有多样性特点,例如,在康熙年间,该时代的刑部尚书张玉书在著作过程中曾经写到:“余闻若侯先生为少司寇及长西台,日课诸子读律一条,遇有疑虑,令诸子各以意平反”,其意思主要是说,若候先生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非常注重法律知识自身的作用,故此,在生活中还积极进行研究与分析,并与诸子进行探讨,以满足当前时代的从需求。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若候先生自身的行为与思想可以折射出当时清代的社会现象,部分加强世袭法律,在不断的影响过程中,促使官员实现律法的弘扬发展。与此同时,在上述的语句中还可以看出,律法的研读并不是单一的进行理论知识记忆与背诵,而是需要进行合理的实践与研究,如,“遇有疑虑,令诸子各以意平反”,有此可知,需要通过不断的研究分析,才能保证其符合实际的社会需求。

(二)阅读方式

实际上,读书的目的、方式等多種多样,基于不同的目的,所阅读的意义也存在较大的不同。例如,在民间阅读中,普通百姓为了自身的实际需求而进行阅读,其最主要的目的是避免自身受到使役的干扰与影响,例如,陆继辂《建阳知县陆费君墓志铭》写道:陆费“宰宿松也,宿松民悍而狡,子弟读五经毕,即读律习讼辞术成,武断乡里,吏弗敢犯。君至,骤以法绳之,奸民大哗,阴谋去君”,通过上述内容可知,在清代的法律阅读过程中,普通百姓的阅读目的是利用法律知识保证自身的能力权益,同时捍卫自身的利益,与此同时,也是武断乡曲的工具,事实上,也有可能是作者进行夸大,甚至存在大部分的夸张描写,例如,在该段中,“宿松民”是较为普遍的情况,而在实际的清代,只有少数的弟子可以完成五经的阅读,受实际的经济状况影响,不可能每一个人都进行阅读,由此可知,该段描写具有夸大的情况。同时,商人在研读过程中,其主要的目的是为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例如,在中国的清代时期,主要的书籍传播有三种,第一种,官刻,第二种,家刻,第三种,坊刻,其主要的目的是盈利[2]。

三、中国清代刑部官员阅读方法

(一)阅读交流法

在阅读后,进行合理的阅读交流可以有效的促使官员形成不同的感受,进行合理的交流与探讨,可以产生不同的见解,促使官员逐渐丰富自身的经验,俗话说,一千个人读哈姆雷特,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由此可知,进行合理的交流,是中国清代刑法阅读的有效方式。例如,在徐宏先与郑虎文的著作中,均出现过“与同僚请教叙述”情况,如,郑虎文的《宁波王钝夫诗序》层写到:袁近斋“

尝为刑曹郎,通律意。余时在书局,与修刑典,读律疑。若罪有轻而律故重,罪有重而律故轻者,举以叩之。”由此可知,在中国清代的律法研读过程中,当刑部官员出现疑虑或者问题时,需要与同僚进行合理的研究探讨,通过不断的求证分析,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

(二)实践法

通常情况下,中国清代的刑部官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实践提升自身的素养与能力,例如,在司法案件中,官员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洞察案件的本质,进行酌情处理,以满足实际的需求。如,在司马迁的《史记》中曾经写到,“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一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由此可知,实践法对于中国清代刑部官员自身素养提升的重要性。通过不断的实践,刑部官员还可以有效的累积经验,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相关的案件可以进行酌情分析,进而满足当前实际的需求[3]。

结论:

综上所述,从中国清代的时代背景分析,其刑部官员自身的职业素养是通过不断的阅读与实践进行提升的,通过日常的阅读、探讨以及交流等,提升自身的分析能力、专业能力以及洞察事物本质的能力,促使其肩负起司法的责任与使命,利用自身的职能,维护社会的安稳。

参考文献:

[1]杜金,徐忠明.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18(03):36-67.

[2]孙燕华,章高亮,孙璐璐.浅谈中国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J].清代刑法研究(电子版),2017(07):268-269.

[3]徐轶,徐一轶,王学华.分析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与发展[J].古代律法发展,2014(2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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