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法治之维
——现代法治的理论展开
2021-12-03武建敏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国家
武建敏
(西北大学 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是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对于单一构造型法治模式的发展与超越。社会治理概念的实践展开是面向生活世界自主性的谋划,它可以调动一切对法治秩序建构有积极作用的各种元素,充分发挥生活世界中人们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对社会治理的理论考察中,我们会“勘察”出其中所蕴含的法治理论元素,这将对现代法治理论的拓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或将突破我们关于法治概念的各种现有认识,并超越西方近代启蒙法治概念的局限性。在“社会治理”的概念视域下,法治被看作一种治理方式。正是在这种视域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借鉴和吸收传统社会和他者文化中有益于法治发展的各种资源,推进现代中国法治的全面协调发展。
一、作为治理方式的法治概念:一个理论前提
法治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经常被人们追问的问题。西方近代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为“现代国家”提供了一种法治图景,天赋权利、社会契约、权力制约、个人主义等构成了这种法治图景的基本元素。这种关于法治的理念构造了欧美现代国家的法治意识形态,并且在近代之后对世界其他地区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近代社会就受到了这种观念的影响和构造,直到今天在一些人的思维中仍然将其看作法治概念的“唯一类型”。然而,近代启蒙法治只不过是诸多法治类型中的一种,它并不能代替世界范围内多种法治类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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