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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义务冲突的体系性反思与规范化重构*

2021-12-03申屠晓莉

申屠晓莉

(江苏大学 法学院,江苏 镇江212013)

一、引 言

刑事法中的义务冲突是指,“义务人同时需要履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义务,但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形,只能履行其中一个义务”[1]。主流观点认为,冲突中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①通说观点参见陈兴良《教义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05页;张明楷《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238-239页;周光权《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22页;黎宏《刑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62页。但是,作为一个超法规事由,义务冲突并没有获得我国司法实践的关注,也没有在理论层面得到重视,就目前我国刑法教科书对义务冲突的介绍而言,义务冲突理论还存在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正当化依据、规范构成体系等等。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讨论,明确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核心问题:(1)对比义务冲突问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和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明确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2)讨论义务冲突得以正当化的法理基础,阐明义务冲突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3)选择合理的解释框架,明确义务冲突的基本构成和成立条件。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理论反思:义务冲突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

义务冲突的体系性定位是讨论义务冲突问题的基础,有论者将此称为“义务冲突的性质”[2]。本文采用“义务冲突的体系位置”这一概念,一是因为不同犯罪论体系中义务冲突的性质会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为了便于对比和对话,采用体系位置进行分别讨论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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