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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碰撞程序的刑法正当性*
——基于行为功利主义理论

2021-12-03杨昆鹏

关键词:程序汽车

杨昆鹏

(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 长春130012)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人工智能、机器人、物联网等现代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与挑战,既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品质,又给社会增添了新的“问题”。而无人驾驶汽车①美国交通部采用SAE五类分级,其中第四、五等级已达到无人参与的驾驶水平,而本文探讨的便是此类完全无人驾驶汽车。参见《为何美国交通部选用SAE的自动驾驶分级,而弃NHTSA》,网址:http://www.sohu.com/a/116000253_115873,访问日期2019年8月14日。'SAE Levels of Driving Automation',网址:http://cyberlaw.stanford.edu/blog/2013/12/sae-levelsdriving-automation,访问日期2019年8月14日。便是新技术所引发问题的最集中之处。当前我国法律实践与相关学术研究中对该技术的称谓还比较混乱,主要用语有“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②分别以“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为“标题”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检索,有16个案例以“智能汽车”为标题,有1个案例的标题含有“无人汽车”,检索日期2019年8月14日;分别以“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为“题名”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中检索,分别有940篇、1291篇、330篇论文,检索日期2019年8月14日。。本文只关注于“无人驾驶汽车”,其属于“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的最高技术等级,而该类汽车才是完全不同于人为操作汽车。

无人驾驶汽车就是为方便人们出行、大幅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而研发的,谷歌自2009年开始研制无人驾驶汽车,就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乘客的安全”[1];前瞻产业研究院预测未来数年,世界范围内的无人驾驶汽车数量将突破千百万辆,③参见江溯《自动驾驶汽车对法律的挑战》,《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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