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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职业教育治理权力演变的历程、逻辑及价值实现

2021-12-03张成涛张晓敏

职教论坛 2021年12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主体学校

□张成涛 张晓敏

职业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其体现教育本质的部分属于国家公共事业,政府承担主要责任;“职业”属性部分与市场息息相关,具有非公共产品的属性,需要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是内嵌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治理实践[1],因此,职业教育治理应发挥政府、市场等多元主体的力量,并协调平衡好各方主体利益。1996年,我国首部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政府在职业教育管理的权力,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相较于20世纪九十年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已大相径庭,《职业教育法》对政府权力的规定难以适应新时代职业教育治理的新要求,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2019年12月,教育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下文简称《修订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汇聚了我国近20年来职业教育政策文件关注的重点问题,回应了社会对职业教育领域未解难题的政策关切,重新界定了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过程中的权力边界,以期更好推进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政府权力的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背景

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政府开始在国有企业、民营经济等领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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