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糜制品在生产许可现场审核问题分析与对策*
2021-12-03王良玉
福建轻纺 2021年5期
王良玉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福建 福清 350300)
鱼糜制品在食品工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既作为食品制造业的原辅料,也作为餐饮业直接加工的原料。依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鱼糜制品定义为:以鲜(冻)鱼、虾、甲壳类等动物性水产品肉糜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经相应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即食类和非即食类,是水产加工品的一种[1]。依据2020年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鱼糜制品类别编号为2203,类别名称为鱼糜及鱼糜制品[2]。
现行行业标准SC/T 3701—2003《冻鱼糜制品》适用于以冷冻鱼糜、鱼肉、墨鱼肉、虾肉、贝肉等动物性水产原料制成的,且在小于等于-18 ℃条件下流通和贮藏的鱼糜制品,包括冻鱼丸、虾饼、虾丸、墨鱼丸、墨鱼饼、贝肉丸、模拟蟹肉和模拟扇贝柱等[3]。同时,强制性国标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也适用于受行业标准SC/T 3701—2003《冻鱼糜制品》规范的鱼糜制品,定义为预制动物性水产制品的一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渔业和加工技术的发展,市场上鱼糜产品由过去的单一品种发展到机械化生产的系列新型高档冷藏鱼糜制品、冷冻鱼糜制品和速冻调理食品,但是,目前使用的审查细则却是2006年版的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存在与新版分类目录、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本文对20家生产鱼糜制品企业的现场核查存在问题0分项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为鱼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更新提供参考,为相关产品许可审查工作提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