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人权属性下的义务教育受教育权
2021-12-03郑霁鹏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郑霁鹏
(国家开放大学外语教学部,北京100039)
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国家积极提供的均等的、免费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是一项人权。按照通常的人权三分法,享受基本的公共教育是耶利内克人权三分法中的积极权利,属于马歇尔人权三分体系中的社会经济权利,也是瓦萨克“三代人权”中的社会分享权;按照N.克兰斯顿所确定的人权三标准:实用性、最重要性和普遍性来看,[1]当下个体价值日益获得重视、教育事关每个人社会化程度,长远地影响个人生活和幸福、国家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享受基本的、平等的义务教育无疑是一项基本人权;另外,“人权”的内容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需求层次提高而日益获得扩展和丰富,对义务教育受教育权人权本质的确认,也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诉求。
一、人权的双重属性
美国的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有X的权利。这里包括了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这五个基本因素构建了基本的人权理论,对于每一个因素的不同理解也形成了林林总总的人权学说。根据权利的回答人:社会、个人和家庭还是政府、国家,人权分别呈现道德取向和法律取向,前者是选择层面的,为与不为都合理不违法,后者是强制层面的,不作为就有悖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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