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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鉴真保障方法的完善

2021-12-03常彬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信息

常 彬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 200433)

对于物证、书证等传统实物证据,通常采用笔录证据证明、见证人监督、鉴定意见旁证等方法,以达到独特性确认或保管链条证明的效果,进而实现对实物证据的鉴真。[1]对于电子数据而言,由于电子数据同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因而笔录证据证明、见证人监督、鉴定意见旁证等实物证据鉴真的一般方法,同样适用于电子数据鉴真。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相较于物证、书证等传统实物证据,具有虚拟空间性和过程性的特点,电子数据的鉴真又分为载体鉴真、信息鉴真、内容鉴真三个层次,以至于传统实物证据的一般鉴真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数据的鉴真。同时,由于电子数据科技性较强的特点,对电子数据鉴真往往会面临诸多技术性难题,传统实物证据鉴真的一般方法在解决电子数据鉴真中的技术性难题方面,也表现得较为无力。此外,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真正决定电子数据内容的是电子数据信息,但电子数据信息是由0和1数字信号量按照编程逻辑排列组成的数据,不具备专业的信息技术知识背景或缺少特定的电子仪器设备,无法直接通过观察电子数据信息获取电子数据的内容。[2]这就对收集提取、封存保管、移送流转、技术分析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素质要求以及硬件配备要求,客观上也增加了电子数据鉴真的难度。

基于上述各方面的原因,电子数据的鉴真方法应当有别于物证、书证等传统实物证据,需要针对电子数据自身的特殊性,形成符合电子数据上述特点的鉴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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