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脱离的标准:基于“心理因果联系”的功能重析
2021-12-03于润芝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于 润 芝
(清华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4)
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犯罪中,即使部分共犯人放弃继续犯罪,犯罪既遂仍得由其他共犯人实现。传统观点认为,共同正犯中即使有一人放弃犯罪,如果没有现实地阻止犯罪实现,不能认定为中止,最多只能在量刑中酌情从轻。但是,“虽然部分共犯人试图阻止犯罪,当其余共犯人排除抵抗完成犯罪时,让共犯全员都承担既遂犯的责任是过于苛刻的结论”[1]。从个人责任原则的角度看,没有独立评价脱离者的罪责;从法益保护的目的来说,也不利于共犯团体的分化瓦解。日本刑法理论中,共犯脱离最初被提出就是作为共犯中止的“救济理论”,以期合理评价脱离者个人的罪责;由于中止的成立以着手实行为要件,也有观点将共犯脱离作为着手之前的特有问题,赋予其独立的理论地位[2];后来,基本形成了共犯脱离作为共犯中止的前提这一定位[3]325。随着因果共犯论成为共犯处罚根据的主流观点,因果关系成为解释共同犯罪归责问题的核心,“因果关系切断”成为认定共犯脱离的重要标准。
我国司法实务中不乏以因果关系切断标准判断共同正犯脱离的判决,例如孙某等人抢劫、强奸案(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7年第96-97页。:在共同犯罪中,孙某参与了犯罪预谋、购买作案工具、提议将被害人张某作为抢劫和杀害的对象、指认被害人住处的犯罪预备阶段,后孙某放弃了犯罪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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