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法》立法的功能定位与制度构建
2021-12-03黄锡生王中政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规划
黄锡生, 王中政
(重庆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44)
2019年10月28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表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国土空间规划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并初步形成了体系完备、内容科学、布局合理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然而,空间扩张失序、开发效率不高等问题仍然制约着我国国土空间的开发和保护。从规范层面上看,我国除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外,综合性的空间规划法律始终缺位。而在“多规合一”试点之后,我国对于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需求更加强烈。可以说,顶层规范的缺失是我国国土空间规划失序的根源之一。基于此,自然资源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到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专委会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工作。但在新法制定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新法制定的背景、基础和技术路线等问题。本文拟通过“本体论-功能论-建构论”的范式展开分析。
一、本体论:《国土空间规划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立法是特定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活动[1]。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是评估新法的重要内容。
1. 《国土空间规划法》立法的必要性
《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制定既因应了我国国土资源开发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的现状,更是对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不足的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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