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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等”字的解释与适用

2021-12-03毛添萌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内容

罗 猛,毛添萌

(1.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628;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

明确性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性,而适当的概括性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明确性与概括性的碰撞中,以“等”字为代表的法律语言表达应运而生,成为调节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平衡木”。“等”字在我国各类法律条文中屡见不鲜,似乎已成为了一种法律语言的惯性表达。本文以刑法中“等”字适用的基本情况为着眼点,分析法律条文中“等”字的用法并确认其功能性作用;考察刑法条文中“等”字适用的歧义化和泛化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其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消极影响;从法律解释和法律原则两方面出发,为“等”字规范性适用提出建议,以期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刑法条文中“等”字的适用概况

从性质和用法上看,“等”字一般用于同一性质的物或行为,多置于所列举的物或行为之后。[1]现代汉语词典对“等”字有两种解释:一是表示列举未尽(可以叠用);二是表示列举后煞尾。[2]前者为“等外等”的形式,而后者为“等内等”的形式,我国法律条文中的“等”字便多体现为“等外等”形式。近年来,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我国立法技术也不断从粗糙化、模糊化到精细化、专业化发展,“等”字在刑法条文中的适用成为中和法律条文稳定性和社会生活多变性之间矛盾的技术性选择。从我国刑法的发展进程来看,1979年《刑法》涉及“等”字条文仅2条,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涉及“等”字条文达31条,而经过11个刑法修正案后的现行刑法中涉及“等”字条文则达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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