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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思考

2021-12-03顾书军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制度

顾书军 白 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 100050)

对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问题,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相继提出要求。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3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期间答中外记者问时明确“要用机制性的办法解决可能出现的职业伤害问题,给他们提供基本的权益保障。”在此背景下,建立符合北京市特点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

从概念的角度而言,职业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二者含义一致,均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职业伤害以及死亡时,为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服务的权利,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劳动者或其遗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不同

工伤保险制度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劳动关系不同

纳入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是在传统业态中的就业人群,如制造业、建筑业、电子、机械、纺织等,特点是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在固定的场所,从事固定的工作,与用人单位有清晰的劳动关系或能证实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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