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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2021-12-03文天天

临沂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道路法治

文天天

(同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2)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在走什么道路问题上绝不能含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提出并不是凭空捏造,而是基于中国具体国情实际,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落脚点。法治道路要想走得愈益宽广,需要牢牢掌握其内在核心与实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最本质的东西,它决定法治道路发展的性质与方向,具有基础性、实质性的意义。两个“坚持”与一个“贯彻”,是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定力源泉。我们对于核心要义的把握,就是要弄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间的内在关联与互动,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

一、坚持党的领导

政党是决定一个国家发展的动力和引擎。西方国家实行“多党制”,每个政党的主张、利益、代表阶层不同,对于国家发展的规划迥异。在我们国家,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拓展法治道路的“维稳器”,具有强大的维持稳定作用。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2]党的领导贯穿于我国法治事业的各个层面,凸显出我国法治建设的独特优势。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紧密联系,两者具有一致性。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正确指引。“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3]厉行法治使得人民当家做主得以充分实现,法治化进程得以合理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有利于为改善党的领导营造良好环境。两者是同时进行的,不能割裂开来,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在这里要正确把握两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二是要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首先,“党与法”关系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理论层面,更应该立足于实践考量。学界关于“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有争论也有质疑,究其实质,这是个伪命题。关于这个问题产生的缘由,在于部分职能部门、领导、个人在法治实践中出现违法乱纪、权大于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等问题。这些部分职能部门人员的失职行为就很容易被归责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国家政治体制等方面的问题。部分人员的失职行为,容易使得广大人民群众以偏概全,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新形势下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法治道路的前进与内在稳定问题。其次要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党内政策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外在表征,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政策是法律制定的来源与依据。正是基于现有政策,才能够通过立法程序使其上升为法的形式。两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价值上具有统一性。政策与法律两者作为不同的治国方略在制定主体、程序、适用范围、强制力以及稳定性方面各有特点。较之于法律的制定程序,政策的制定过程相对简单,更加灵活。在实际执行政策与实施法律过程中,由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偏好、法治意识的淡薄,轻视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这种现象不改变,党依法执政很难落地。因此,政策的制定要始终体现法治思维,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不断推进国家事务的规范化,给予党的路线方针的实施以法律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不断消除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形成政策和法律良性互动的格局。

(二)党的领导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方向

放眼世界,每个国家由于自身的历史国情、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法治道路表征为多样性。法治并不拘泥于一个模板,法治形式各具特色。中国的法治道路结合我国国情,经过不断探索、创造,自上而下进行设计,具有强烈的顶层推动特征。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独立,绝不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绝不能与西方“姓资”的法治模式、法治道路混为一谈。

党的领导具有历史赋予的正当性。一路走来,筚路蓝缕,在党的领导下我们举全国之力攻克一个又一个难关。坚持我们党的领导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人民和历史的选择。正因为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化解了前进道路上的重大风险,实现“中国速度”质的蜕变。从执政能力来看,中国共产党是对自身有要求、有期许的政党。无论是立足于历史维度,还是着眼于现实向度,党的领导是根本性、核心力量。因此,历史赋予的正当性决定了党是厉行法治、加强法治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维稳器”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4]被放在首位。“维稳器”的作用是保持平稳、抵御风险。正是因为“维稳器”的作用,法治道路的前进才得以顺利进行。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使得法治践行更具生命力。

党领导立法必须落实在制度和机制上,立法就是立规矩,制定规则。党领导立法是实现分配正义和制度正义的起点。在党的领导下,党委提出的立法建议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立法过程中明确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主体。党领导立法的过程中,始终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首位。党的理论主张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具有一致性,党领导立法实际上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凝练于法律文本之中。立法公开全面化,法律内容充分凸显人民意愿,立法程序合理有序。领导立法要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价值旨归,领导立法过程中只有保持民意畅通、采纳民意,才能真正做到法治为民。

党保证执法,就是党要保证执法的力度与效力。党给予政府支持与保护,使得政府机关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在党的监督与带领下,建立合理有效的执法体制,建设职能明确的法治政府。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做到执法程序规范合理有序。在党的领导下,执法机关要做到执法法治化,矛盾和冲突在每一次执法过程中都得以真正地化解。法治政府建设中,重点在于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行政权力最大效用的发挥需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内部制约,二是外部监督。从内部制约来看,行政机关要做好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明确用权界限;从外部监督来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

党支持司法,是处理党与司法权关系正确科学的工作方法。党通过法律对司法进行领导,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力量。就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它本身并不产生作用,国家强制力使法律得以普遍遵循。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公平准确审理案件,出现履职不当行为,人民群众就很难感受到公平正义。“正义危机”的出现,会降低法律效力。因此,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做到公正司法,积累法治正能量。司法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较好的公平正义的预期,人们就愿意信仰法律,笃守法治。司法作风的改进与完善,有利于提高司法为民的程度。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才能够调节人民内部的矛盾,使得改革发展日趋稳定。

党带头守法,这就要求党员要了解法律,明确法律底线,带头捍卫法治。懂法才能守法,党员干部首先要具备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对于法律条文要具备基本认知,信法畏法、带头守法建立在学法知法基础之上。其次党员干部要自觉守法,依法用权,不滥用职权,领导干部要明确用权边界和范围。最后党员干部要躬身实践,善于用法。党带头守法是必须的,应该本着执政为民的目的。公权力使用者应该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尊崇法治敬畏法律。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坚持“以法规制度明确规定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和程序”[5],适当限制权力配置本身,避免使权力成为凝聚利益和资源的工具。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权力行使力度、依法办事实施能力,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制度决定道路,有什么样的制度决定我们要走什么样的道路。法治是政治制度得以运行的基本载体,道路的前行需要制度为其提供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蕴含法治要素,实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与中国法治现实要求的有机结合。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

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体现在诸多方面,其中就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6]这一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法治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制度基础,该制度为拓展法治中国之路径,推进法治化建设提供根本制度保障。[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和细节要通过法律加以落实,制度也有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约束力。我国法治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逐渐完善与健全的过程,由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后者更能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法治体系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内含5个“子体系”,分别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法治体系的根本价值目标趋同,都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展开。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等原则有利于实现国家机器的良好互动,协调一致运行。相比较而言,西方制度则缺乏一个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力量。我们国家正是因为拥有这种制度优势,从而弥补了社会缺乏内生现代化因素的缺陷。制度的逐步完善为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根本制度基础和重要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效果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只有理论体系不断完善,理念优势才能够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相互对应,上层建筑中的法律制度只有与基础性制度相协调、相适应,法治道路才能走得愈发平稳顺畅。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蕴含着法治道路践行的本质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进程中,制度的确立需要法律形式作为依托。法治可以为社会主体明确行为预期,从而根据法律规范不断调整自身行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加以确定下来,不会轻易变更。无论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还是具体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都蕴含着法治道路践行的本质内容。

从制度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的权利,立法机制的健全可以充分表达人们的利益和诉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确保了各民主党派共同参与国家大事的商议处理,最大程度保证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于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现实特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各民族内部事务,使得法治理念与相关政策在各民族自治区域得以落细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法治方略在基层得以全面实施。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点在于做好基层治理的各项工作。只有把法治举措落实到基层中,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成效才能够得以凸显。在基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要不断推进法治实施力量下沉,形成上下贯通的法治组织体系。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修订地方性法规,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法治的产生需要一定的土壤和气候,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推进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基础。中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为之服务的法治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殊性。我们国家独特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持续性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原则及价值取向等与政治、经济制度实现交互作用,使得制度体系更具有序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彰显我国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

相较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我们的法治道路具有特殊性。对于一种制度来说,由于所处的环境、传统不同,面临的问题也不同。法治一般理论具有普遍性,中国的发展有其自身背景和独特实践路径,因此具有特殊性。法治的实施与发展有其阶段性、渐进性,我国的法治道路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这一核心关键,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彰显出我国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其中内蕴的中国特色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同时这也是我国法治道路的特色所在。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党的领导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发挥统领作用。法治领域改革会受到诸多风险因素的挑战,我们党具有高瞻远瞩的政治思维和政治格局,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才得以化解风险应对挑战,制度体系才能够更加成熟,发展成果才能由人民共享。在法治道路实施层面,当前世界局势复杂多变,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之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矢志不渝地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明确法治道路建设的阶段目标,注重其系统性、协同性,突出中国特色。由此可见,无论是制度构建层面,抑或是法治道路实施层面,坚持党的领导尤为重要。

其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我国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有效,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就是最好的检验方法。制度的设计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彰显出法治道路特色之所在。以人民为中心彰显我国制度的根本价值立场,对于国家治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致力于实现人民美好政治生活的愿景。人民是法治实践的主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人民群众的参与。法治道路的建设需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中汲取力量,真正保证人民群众在法治体系建设及法治道路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和推动作用。只有坚守人民立场,法治道路才是正确真实的。要准确把握法治道路建设的合理内核和基本要求,不断凝聚人民力量建设更加完备的法治体系。

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涵盖法治的各个领域,国家法治化过程中逐步凝练出关于法治的政策、观点,形成更具系统性的法治理论,充满权威性且至高无上。法治理论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具有逻辑性、有序性,理论本身具有创新性、系统性与专业性。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本质及规律的观念把握,需要从理性角度进行认知并从整体性上加以建构。[8]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凝练与总结,并指导实践的发展。新时代背景下,法治理论与实践相互作用、不断实现良性互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是对我国法治理论重要使命和作用的彰显。我国的法治理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立足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法治理论的形成、完善与发展致力于解决中国法治问题,具有突出的时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仅包括我国法律的创制理论,还包括法律实施理论。我们必须不断深入法治建设实践,丰富完善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遵循社会发展基本规律,指导法治实践。理论以制度为基础,结合具体实际,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正是因为有科学理论加以指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够不偏离其正确的实施路径,不断推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科学阐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人类法治观点的批判继承,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丰富其内涵。法治理论的产生蕴含了新概念、新范畴、新判断,发展过程中不断梳理总结经验,旨在解决时代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法治道路的内涵和理论基础进行学理性分析,对法治基本原则、法治动力来源与队伍建设等问题做出阐释,深入探讨了法治体系的本质及其意义。理论的研究要充分把握客观实际,使得法治研究成果更能体现出科学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阐明了坚持和发展我国法治道路的基本方法,对于道路的本质内蕴进行了深刻总结和科学阐释。梳理总结我国法治道路的基本脉络、遵循法治建设发展规律,对法治道路凸显的科学性进行准确把握,这是走好我国法治道路的重点所在。在法治具体实施环节,要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在困难艰险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独立,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前行。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向导

我国法治道路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前进过程中会出现新的问题,面临新的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法治道路的前行提供指引,明确了发展方向。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重视“德法合治”,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实现内在统一。[9]法治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敬畏法律,不逾越法律红线;同时要注重培育对道德的敬畏之心,不逾越道德底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推进道德建设。法律文本只有蕴含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愿望,才能够得到人们的共同遵循。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往往依靠外界舆论和内心的自省。由于不同的人道德理念、道德判断、道德价值不同,对待同一个事物的态度也大相径庭,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道德规范在调整效用方面作用力不足。法治依靠硬实力以理服人,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可以弥补道德调整的欠缺,法律规定了全体社会成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将社会活动控制在可预见的范围之内。另外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滋养作用。道德早于法律产生,原始社会有了人类就产生了道德。通过研究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内容总结得出,道德是一项基础性的、在实践中沉淀下来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通过社会成员的言传身教自发形成。它的背后内含着人民群众的意志和社会价值观念,在社会治理中必须加以把握和遵循。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更加广泛,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规范,主要依赖人们对社会规范、道德理念的普遍认同。相较于法律而言,道德对人行为的影响主要是作用于“内在”,这也是道德具有内在自控力的彰显。个体道德力有助于弘扬法治文化,不断推进法治人才的培养,完善法治体系建构,深化法治实践进程。[10]德治较之法治,可以降低社会运行和控制的成本,增强人们的道德满足感。通过奖惩善恶,强化人们内心的伦理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守护公平正义,最终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协同发力。

四、结语

新时代要有新作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与时俱进,逐步探索出了一条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我国国家治理模式相协调,与全面深化改革相统一的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时代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最基础的东西给予其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即两个“坚持”与一个“贯彻”就是我们需要长期坚持的基础与实质。这三个方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必须深刻理解,始终坚持。唯有如此,才能够有效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美好政治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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