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转变与制度构建
2021-12-03聂琳峰沈伟健北京房山102488
边缘法学论坛 2021年2期
聂琳峰 沈伟健 (北京 房山 102488)
[内容提要]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对传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框架提出了挑战,困境的出现源于传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框架与大数据背景下新兴的场景化社会本位保护理念存在错位。要解决这些困境,应当构建公共利益导向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维护人格利益保驾护航。
大数据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 社会本位理念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尤为重要。伴随着信息流通价值的实现,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为应对信息安全风险,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虽然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但信息违规事件却时常发生。因此,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下文简称《个保法》)。提出树立新式信息保护理念、构建新型信息保护制度,以助力数字经济腾飞发展、推动人格利益充分保障。
一、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的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均以理性人假设作为基础。该假设强调信息主体自我控制、自主决断和自己责任,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保护私权化,实现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排他控制。
(一)理性人的理论渊源
理性人假设源于近现代的人本主义思想。上世纪中叶,人本主义在美国兴起,它以人为最终目的,强调人的尊严、价值,让人自由表达思想、情感,实现人对自身的控制。所以,通过信息确权方式赋予个人信息自决权,实现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是人本主义在个人信息领域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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