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假索赔的正当化及其适用限度
2021-12-03谢甫成周雨情重庆400045
边缘法学论坛 2021年2期
谢甫成 周雨情 (重庆 400045)
[内容提要]
本文立足于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沿袭功能主义路径,旨在完善知假买假行为的评价机制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案,以推动我国“买假索赔”相关立法与司法适用的完善。
知假买假 消费者身份 适当赔偿
自1995年“王海打假”现象以来,“知假买假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究其原因,“买假索赔”背后涉及消费者群体、知假买假者个人或组织、经营者团体、公权机关等多主体利益,蕴含着法律属性解释、制度功能认知及社会效果评价等因素。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脱虚向实需求迫切,要求给经营者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但是市场上各种假冒伪劣产品横行。
一、问题缘起
案例一:2017年1月7日,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张某在王某经营的电动车经销部处购买了1辆价值4080元的爱玛牌电动车。经检验,该电动车部分参数指标严重不符合合格证书和说明书。2018年6月5日,张某以所购电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合理危险,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为由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请求退款与三倍价款的赔偿金。另查,张某之母邢某于2016年7月购买了15辆爱玛电动自行车,部分与涉案车辆型号同一,邢某就此已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向法院索赔。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不合格,且认为王某明知缺陷而销售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第1款支持原告退款与三倍价款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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