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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命案中的犯意判断

2021-12-03天津300000

边缘法学论坛 2021年2期

田 虎 (天津 300000)

[内容提要]

命案的犯意可以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犯罪后的表现加以判断,这对杀人故意和伤害故意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命案的犯罪判断,需要着重考虑当时的刑事政策。

命案 犯意 判断

在命案的审判中,犯罪故意的认定始终属于难点,即使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危害结果,控辩双方仍然会在犯罪故意的认定上产生争议,主要集中在杀人故意与伤害故意、伤害故意与致死过失的区分。对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典型案例,从个案角度对罪名认定展开分析,理论界也对罪名区分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不乏见解深刻的学术成果。本文将以司法实务观点为基础,探讨命案中犯意判断的步骤和因素,并对司法观点的未来发展进行合理展望。

一、制度观点的历史演进

古代法律对命案的犯意判断较为注重客观方面的考察,《唐律疏议》中的保辜制度即规定,行为人殴伤他人的,按照殴伤工具及后果确定保辜期限,被害人在限内死亡,行为人承担杀人的责任;被害人在限外死亡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死亡,行为人承担伤人的责任。英国法官科克提出的一年零一天规则亦认为,若被害人系因伤害致死,死亡必须是在受到行为人伤害后一年整的时间内(包括受伤的那一天在内)发生。

上述制度无疑符合当时社会发展及人类认知水平,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且与其他法律制度(如唐律中的“六杀”)相结合,适应了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曾长期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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