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安机关案件审理与审核工作机制的思考*
——以侦审一体化改革为背景
2021-12-03刘露欣郭溪溪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李 娜,刘露欣,郭溪溪
(1.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100194;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100025)
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公安机关努力适应新时代对侦查工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盼,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管理,已经全面落实刑事案件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以下简称刑事案件“两统一”制度)的警务改革。为了保证执法责任清晰,更好落实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一些公安机关在加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再度实施侦审一体化改革,撤销原独立建制的预审机构,在法制部门成立独立的“案件审理”机构,承担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后期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一线执法部门进行办案指导,由此形成法制部门既设有传统的案件审核机构,又增加“案件审理”机构的格局。如何界定案件审理机构的职责,使之与法制部门“案件审核”“执法监督”“办案指导”等传统职能相互衔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保障公安机关的刑事办案质量十分重要。
一、案件审核、案件办理、案件审理的语义界定
(一)案件审核与案件办理
依据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6 版)》的解释,审核,是指审查核定,审核的对象多为书面材料或数字材料;“审查”,是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多指计划、提案、著作、个人的资历等。 根据上述解释可以这样推论:案件审核,是指对案件本身及办案活动的审查核定,多表现为对办案卷宗资料的审查核定,案件审核结束都要有结论,即对案件办理是否正确、妥当拿出判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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