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厘清与困境破解
——基于制度功能导向的分析

2021-12-03李晶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李 晶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证人出庭作证的有效落实,是查清案件事实、实现程序正义、强化审判中心的重要保障。要求证人在审判阶段出庭作证,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并进行对质,在此基础之上由法官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裁量,相较在法庭上宣读审前阶段的书面证言,无疑更加有利于强化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使得庭审真正成为认定证据、查清事实的关键步骤,而这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厘清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除当事人外,应当出庭提供证言或者说明情况的人员范围主要包括普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警察等。其中普通证人、鉴定人出庭分别是根据刑诉法第192 条第1 款和第3 款的规定,对控辩双方存在异议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作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根据刑诉法第197 条第2 款的规定,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警察出庭则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据刑诉法第57 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二是根据刑诉法第192条第2 款的规定,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和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的警察出庭作证都属于传统意义上证人出庭作证的范畴,理论上不存在争议,立法上亦较为明确。但是,鉴定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和侦查人员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在性质上是否属于证人出庭的范畴则见仁见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