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诉讼中离婚教育制度的构建
2021-12-03陶建国田静怡
保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教育
陶建国,田静怡
(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离婚教育意指在离婚案件中当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妻存在较为激烈的对抗情绪时,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或由法院指定的机构对离婚夫妻讲授教育课程,学完教育课程后法院才继续启动诉讼或调解程序。离婚诉讼中的离婚教育制度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后被澳大利亚、英国、韩国等诸多国家所借鉴。目前,美国、韩国建立的离婚教育制度较为成熟。离婚教育非为单纯的说教,而是注重“养育子女技能”的学习,法院在此过程中发挥着司法福祉功能。
我国家事案件逐年增加,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在家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比较大。离婚案件的审理通常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养育问题,需要法院对子女抚养权、探望权行使方式、抚养费给付标准作出判决。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国有必要结合本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离婚案件中的离婚教育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要求家事审判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注重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家事审判发挥司法福祉功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所要求遵循的理念,建立离婚教育制度符合这一理念,是对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方式的有益探索。
一、美国、韩国离婚诉讼中离婚教育制度的考察
(一)美国离婚教育制度
美国有46个州建立了离婚案件夫妻教育制度,其中27个州以法官命令的方式强制要求当事人参加教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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