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收益回馈研究
2021-12-03朱鸿翔
天津职业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朱鸿翔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国务院于2019年1月公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指出:“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逐渐由“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高职院校的投资主体未来将更加趋于多样化,由此亦将导致学校的产权多元化、要素股份化和股权分散化,而这三点正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将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界定为社会资本,以指代参与和推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投资主体。从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角度看,能够获取收益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最直接和最根本动力。过往的研究成果中,已有学者对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利益分配作了初步探讨。[1][2]但鉴于利益驱动的重要性、资产增量与办学剩余界定的困难度,以及收益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立足社会资本视角,结合产权多元化背景对之展开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资本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即成为混合所有制学校的股东,能够对其出资部分享有股东收益,体现为对学校的办学剩余拥有索取权,这和过往校企合作的利益分配方式有着根本区别。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因混合所有制改革而分配的收益需遵循哪些原则、社会资本能从哪些渠道获得何种形式的收益,尤其要重点厘清改革作为外生条件给社会资本获取收益带来的影响。……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