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权的强弱两极化运行及其调适
2021-12-03湛中乐靳澜涛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21年2期
湛中乐,靳澜涛
(1.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2. 石河子大学 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3)
一、问题的提出
理论界或实务界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界定尚未取得一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认定在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多地的教育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中有所体现:执法主体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而执法范畴的明确列举也限于行政许可、处罚等有限类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执法部门、行为种类、权能配置、治理效果均相对有限。理论界强调“执法力度不足”“执法手段匮乏”“执法主体单一”等问题,验证了教育行政执法权的软化。
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若从广义角度来看,许多教育行政管理活动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主体包括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被授权组织(如学校)等。例如,作为行政许可的学位点授权、作为行政检查的各类教育检查考核、作为行政处罚的教师资格撤销等都属于教育行政执法。实践中,这些执法活动往往被视为“内部管理”而游离于执法规制体系之外,权力运行的自主性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我们要审慎地反思,教育行政执法应采取广义说还是狭义说?此项权力究竟是强还是弱?上述强弱悖论体现出,法律手段介入教育治理的范围和强度较为模糊,教育行政执法较之其他领域执法显然存在某些个性化特点。那么,如何看待行政执法的一般性与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这些问题都成为完善教育行政执法难以回避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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