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2021-12-03赵杨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销售
赵 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已正式公布。本次修改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以来的第11次修改,历经3次草案审议。2020年6月28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和2020年10月13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均未涉及著作权犯罪条文的修改,而2020年12月22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从一审稿的30处修改增加到48处修改,其中包括对规定著作权犯罪的《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著作品罪的修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刑法》有关著作权犯罪的规定相应地进行修改是及时且必要的,尤其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下,合理运用刑法保护著作权,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了新的要求[1]。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著作权犯罪的修改仍有值得探讨与完善之处。
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及其评析
(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修订了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刑罚结构。针对我国《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对保护法益进行扩张规定。将此罪针对的侵犯著作权情形修改为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2)增加具体侵权犯罪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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