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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农村社区网格化有效治理的内嵌机制
——以安徽省查湾村为例

2021-12-03纪宁辉

关键词:赋权网格化网格

纪宁辉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是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关键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1]。由此可以看出,社会治理在国家基础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而农村社区网格化治理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也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因农村地域广、异质性、流动性等特征以及农民对美好生活水平的需求与农村发展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农村社会出现了社区网格化治理模式的脱节、治理的强支配性以及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治理的发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协同治理是一种新的多元主体治理理念,其超越了传统的科层制的管理方式,契合中国社会从一核主导向多元转变的现实[2]。将协同治理内嵌于农村社区网格化治理中是对农村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亦是对社会治理的一种机制补充。内嵌于农村社区网格化的协同治理机制一方面能够弥补农村网格化治理中传统政府管理式的强支配性问题,另一方面能够协调网格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有效联动机制,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从而更好地完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二)文献回顾

协同治理理论来源于西方,是治理理论下的一种创新,既强调治理下的协同,又强调协同下的治理,具有丰富内涵,其主要含义是指处于同一治理网格中的多元治理主体通过协商、平等、对话、互助等方式来达到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合作、风险共享的格局,从而形成一种网络治理的有序性运转和多元参与主体利益共赢的、协商性的治理机制[3]。

目前,学界对协同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主要有以下研究进路。一是对社会协同治理的现状、困境及路径探究的分析。刘卫平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分析社会信任的缺失、正式规范的不足、公民参与网格的不健全等是社会协同治理所面临的主要困境,优化社会资本结构以及社会资本存量是推动社会协同治理的有效路径[4]。二是从社会治理主体的角度分析不同治理主体在社会协同治理中的作用。郑巧等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分析协同治理与服务型政府存在理论契合之处,同时协同治理能够作为服务型政府的治理考量工具以推动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化发展[5]。吴华钦等从居民参与的角度分析居民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主张通过赋权于民、培育社会组织力量、构建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协同网格来激发公民意识,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以及社会与经济的协同发展[6]。三是从治理转型的视角,阐述社会治理的创新转变与发展。张康之认为在社会治理模式不断开放的过程中,社会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同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必然,每一个治理主体都能平等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并且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治理过程与社会的高效互动[7]。胡海等认为原有的社会治理具有价值理念、组织结构、方法体系碎片化之弊端,而实现协同治理能够克服碎片化治理的现实困境,实现社会治理的创新[8]。

此外,还有学者从网格化管理视角分析协同治理,以研究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范如国认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组织系统,需要构建多中心自组织的协同治理网络来回应社会网格的复杂性,并从社会治理多元主体整合、价值整合、利益整合等方面来创新社会协同治理机制,以更好地开展社会协同治理[9]。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对协同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治理的基础理论研究等层面,对协同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的具体实践以及深层运转机制并未进行深入研究,尤其在农村社区网格化治理方面,未能将网格化治理与协同治理进行耦合,进一步探究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运作机制与内在逻辑。本文以协同治理为切入点,以安徽省查湾村为例,考察内嵌网格化的协同治理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有效运转的深层机制,并对运作机制中存在的现实困境提出优化路径,为农村社区网格化的治理与创新发展提供思考和借鉴。

二、网格化中的协同治理:以查湾村为例

安徽省查湾村位于皖南地区,共有10个自然村庄、20个村民小组,全村在册人口1 700多人,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因查湾村的地域性、传统习俗以及本土性的特点,社区网格化在查湾村的实践中出现碎片化治理、支配性治理等问题,严重阻碍该村的社会发展与稳定安宁。为有效解决网格化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查湾村推陈出新,将协同治理嵌入到社区网格化治理当中,并从建立非线性网格治理体系、赋权予多元治理主体、构建多方参与的共享机制等3个方面来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化,推动基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

(一)建立非线性网格治理体系

非线性网格治理体系以纵横交叉的方式来实现农村社区网格化的全方位协同治理。非线性的纵向协同是以党委政府领导的由上及下的层级协同性治理,非线性的横向协同是政府与公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形成的平等层级治理网络。纵横交叉融合形成全方位的网络化治理体系。

1.以党建引领农村社区纵向协同。查湾村以党建引领农村社区纵向协同治理,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抓手,引领农村治理的方向与过程。查湾村一方面在村中建立起农村社区党员代表工作室,给予党组织固定驻村场所,让群众能够与党组织近距离接触,及时沟通并解决村中问题;同时,不断完善“党代表接待日”制度,让接待群众、交办执行、反馈问题等工作制度化,有效地服务村中群众。另一方面,该村全面推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双议双评”工作制度,及时公开党务、政务等与村民利益攸关的信息,确保群众对村务的及时有效了解与监督,从而树立了党组织的良好形象。此外,查湾村深入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双培双带”先锋工程、结对帮扶等活动,让党员在社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及时、高效解决社区中的急事、大事和难事,拉近了党组织与群众的距离。

2.开展网格横向全覆盖治理。查湾村以“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法开展全村网格横向全覆盖治理,形成了覆盖全面、信息灵通、反应迅速、服务高效的村服务管理网络。该村将20个村民小组分为4个网格,每个网格包含5个村民小组,将全村全部纳入网格体系中。村支部书记为网格长,党小组组长为网格主任,党组成员为网格员,并配有一名网格督导员以负责督促、指导、协调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网格长和网格员以网格为服务平台,明确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在居民信息采集维护、社会治安巡防、防范金融风险、安全隐患排查、特殊人群服务等方面收集居民诉求,关注居民所需所想,及时、妥善地解决群众问题,真正实现服务居民零距离。如遇到紧急性工作或者社区不能独立办理的事务需立即上报镇政府时,网格人员能做到现场全程跟踪,以达到“去有目的、来有问题、后有反馈”的服务目的。

(二)赋权予多元治理主体

协同治理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最大区别就是赋权的多元性。赋权即增权赋能,是指赋予或充实个人或群体的权力[10]。查湾村通过赋权予基层干部、自治组织、群众等不同参与主体的措施来实现农村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性与高效性。

1.赋权予村“两委”班子成员以及网格管理人员,推动农村社区管理服务下沉。查湾村赋予村干部、网格人员更多的服务管理权限,让村干部与网格人员在村网格范围内职责明确,边界清晰,事务处理流程明确,能够有充分的权限在村中解决村务矛盾与村民问题,化解村民求助无门、上报繁琐的困境,成为人民真正的“好公仆”,让群众办事方便快捷,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2.赋权予自治组织,推动网格内自治机制下沉。查湾村成立常态化的“四会”自治组织,即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四会”自治组织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办,大家的事商量办”的原则在村民日常事务、农村道德风尚等方面发挥了群众自治的核心作用。村中红白理事会牵头组织村民集资修建村中大礼堂,统一在大礼堂办理村中红白喜宴等村中日常大小事务,以自我协商解决村务,并在整治农村铺张浪费、天价彩礼、相互攀比等不良风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会”自治组织的人员多数由村中党员、乡村老教师、村民代表、离退休干部、企业带头人等乡村有威望的人员构成。“四会”组织成员具有的权威性能够补充政府对村务治理的缺失,以道德劝说等情理方式来有效解决村中治理出现的问题。

3.赋权予群众,提升村民意识。查湾村一方面赋予群众自治权力,让村民根据具体事务成立临时任务导向型理事会组织,自行协商解决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村中事务。如成立“四好公路”理事会,自行解决了村中公路集资以及公路宅基地占用等问题。另一方面,赋予群众监督权与申诉权,让村民不仅拥有实时监督社区干部、网格人员、社区工作的权利,同时也拥有对村事务公开、决策以及实施成果的申诉权。如通过村民信访制度维护村民群众权益,确保公民利益的最大化。

(三)构建多方参与的共享机制

查湾村以政府为主导,在保护、尊重农村主体地位以及乡村社会本土运行规律的同时,综合运用村民自治组织管理、社会自我调节以及法律手段等途经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享、有序运行的共建共享机制。

1.平等协商机制。查湾村充分挖掘村民的公众参与性,建立起平等协商交流平台,以实现村民自治的常态化,催生乡村自治的内生性发展。一是建立社区协商委员会,在村“两委”的委托下对村中重大问题以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协商;二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四会”自治组织与任务型理事会,以群众自治组织形式来解决村中日常大小事务,充分发挥群众的自治作用,化解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稳定。

2.规则运行保障机制。一是法律法规制度保障。作为法治示范村的查湾村重视法律法规的作用,一方面积极宣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在村中公示栏中以图文简化的形式宣传我国《民法典》知识,提升居民法律意识,同时建立村中法律调节室以解决村民矛盾纠纷问题;另一方面,对社区治理中的违法犯罪事件,以法律为手段确保社区治理的安全与稳定。二是村规民约的保障。查湾村重视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完善,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规范村民日常行为、村中秩序以及维护村中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激励制度保障。查湾村每年举行“好公婆”“好儿媳”“文明家庭”等文明评选活动,引导村民学有榜样、学有方向,以精神激励的方式代替传统的物质奖励,从而提高村民的主动参与性,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可以说,查湾村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农村社区网格化建设的基础上,将协同治理嵌入到农村治理当中,以弥补农村社区网格化治理中的缺陷与不足。查湾村构建的非线性网格治理体系将纵向的党建引领与横向的网格化组织统一起来形成农村社区治理的一张大网格,既从政治层面确保农村治理的方向正确性,又突破了传统治理的单线条性发展,将群众统一到治理网格中,实现治理扁平化。同时,查湾村赋权予不同的治理主体,实现了治理主体的多样化,激发了村民的参与热情,充分挖掘各治理主体的治理潜能,同时又进一步打破了网格化治理中出现的强支配性、治理内卷化等问题,以赋权治理主体多样性催生乡村内部公共性,促进网格化治理的协同运转。此外,查湾村建立的多方参与的共享机制从制度层面来推动农村网格化治理。一方面,以制度化的形式规范农村治理;另一方面,以法治化的形式来确保农村网格化治理的有序运转,保障村民的公共利益。

三、网格化中的协同治理运行机制

协同治理是协同理论与扁平化治理理论范式的一种平衡与融合,强调在整个复杂系统内以子系统的结构整合、协同配合、利益耦合以达到整体系统的高效协同、稳定有序的运转机制。通过对查湾村的实践调研可以总结出内嵌于网格化中的协同治理主要从治理结构转变、治理主体赋权、治理机制保障等3个方面来实现乡村网格化中的有效协同治理。

(一)治理结构转变:传统模式的突破

在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中,以政府为依托的科层制存续长久并且影响深远。韦伯认为科层制是一种以专业分工、层级节制和按章办事为主要特征的理性组织[11]。科层制一直都是我国国家权力与社会民众之间强有力的稳定纽带[12],传统的单中心化的科层制式管理模式在我国乡村社会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影响根深蒂固。

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农村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以政府包干为中心的科层制式管理模式已难以与现代乡村社会的治理要求进行耦合,在新时代乡村社会出现了困境,表现为传统的政府秩序压力与社会治理效能之间的矛盾冲突。一方面,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以政府为中心,包揽、管理一切社会事务,但政府管理过多,同时政府管控所具有的强制性、干预性等特点,会阻碍农村社会自身发展的活力,遏制农村治理内生动力的形成,出现农村社会治理内卷化、社会治理失效等现象。另一方面,传统的农村治理模式长期依赖于政府的管治,并未形成农村社会自我整合资源的长效运行机制,未能独立利用群众、市场、自治组织等资源;如果政府干预过少,放权过多,农村社会将会出现权力滥用、市场无序、社会混乱的治理失序现象。因此,如何突破传统管理模式的限制,化解政府秩序压力与社会治理效能之间的矛盾,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

查湾村建立的非线性网格治理体系,突破传统模式的限制,转变治理结构,为乡村治理提供新的治理空间场域与治理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一是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实现治理服务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本身就是伴随着政府对微观领域事务管理的减少和对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和优化展开的,是政府职能逐渐专注在有限领域的必然过程”[13]。查湾村以政府为主导推动基层服务下沉,通过赋权予基层干部、自治组织等,转变传统基层政府部门对乡村大小事宜大包大揽现象,释放村庄治理活力,化解政府的强支配性与干预性所带来的乡村治理失效困境。但是,服务型政府并不意味着政府专注于打造单一型的“小政府、大社会”,而是在转变职能的同时承担社会整体责任,保障社会治理的方向与路径。查湾村以政府为主导全程监督乡镇部门政策的实施及农村治理进程的信息反馈,从而化解政府干预过少、放权过多的社会治理失序的矛盾。二是整合网格组织,实现社会治理扁平化。扁平化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回应,也是社会治理有效的逻辑之一。查湾村的横向协同网格化体系打破了传统的科层式的管理模式,以平等层级的方式将村民纳入到自我参与治理的体系中,转变了农村的治理结构,在拉近政府与群众距离的同时推动农村网格治理的扁平化发展。

因此,相比于传统的科层制式管理模式来说,网格化中的协同治理在治理结构上的转变是对国家基层治理创新的一种回应,更是对传统管理模式的一种突破。查湾村一方面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在遵循农村社会本土运行规律的同时,释放乡村治理自治空间与权限,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另一方面,整合网格组织,让群众在“最后一公里”与政府紧密相连,化解群众与政府的矛盾,激发社会治理的内生性,形成乡村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稳定有序的治理新格局。

(二)治理主体赋权:“共容利益”的耦合

赋权解决的是“无权”问题。居民参与不足、参与程度低、参与效果甚微等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是居民在社区公共事务中无权的一种表现[14]。网格化的协同治理针对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无权”现象对多元主体(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进行赋权,让群众与村庄治理形成“共容利益”的耦合,让群众与村庄治理利益互联互通,催生乡村治理的内生性,形成个人与乡村社会的协同有效运转。

“某位理性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聚力和纪律的组织,如果能够获得社会总产出中相当大的部分,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而遭受损失,则他们在此社会中便拥有了共容利益”[15]。奥尔森指出共容利益就像市场“看不见的左手”,使得具有共容利益的个人、组织以及相关者能够进行自我调配以最终实现社会利益[15]。在农村社会中,每个治理主体,如基层干部、群众以及社会组织等,对整个农村的社会治理都有共容利益,网格化内的协同治理对多元治理主体进行赋权,让每个治理主体能够充分运用自身的权利来参与到村庄的治理当中,因为共容利益的存在,各主体的利益与村庄治理结果紧密相连,每个主体会因为村庄治理的无效而遭受利益损失,从而导致多元主体在网格化系统内会在理性的指引下自觉遵守社会治理规则以及运行规律,以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查湾村通过对多元治理主体赋权,让每个治理主体打破原有的“无权”状态,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对乡村治理的成效都有共容利益。当乡村治理失效或者失序,每个主体从乡村社会所获得的收益就会减少,损失就会增加,所以,为了提高在乡村社会发展中的收益以及降低损失,每个主体都会按照网格化治理的运行规则与规律,增加自身投入或者公共物品的投入,以达到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与“共容利益”相对的是奥尔森提出的“狭隘利益”。“狭隘利益”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社会集团中所占有的利益份额较少,并且只承担较小的社会责任。个人或者组织因只关注自身狭隘利益,从而会采取损害社会总体利益以增加自我利益的做法。“狭隘利益”会导致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现象以及公众的政治冷漠现象。为了克服主体“狭隘利益”的出现,需要借用刺激的政策措施,即激励政策和处罚政策,以解决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与政治参与冷漠行为。查湾村采取的“好公婆”“好儿媳”“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就是以奖项激励的方式调动起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热情与积极性,克服乡村治理中出现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同时,该村采取情理与法理兼容的处罚措施,对村庄中谋求蝇头小利、损害村庄集体利益的行为给予道德上的制约与法律的制裁,以减少村庄治理中的搭便车现象。

可见,通过赋权予乡村多元治理主体,构建多元治理主体与村庄“共容利益”的耦合,既打破了传统多元主体“无权”的现象,又调动了多元主体的参与积极性,让村民在理性的指导下主动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发挥自我最大潜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乡村治理中的有效协同运转。

(三)治理机制保障:社会资本的整合

对农村地区而言,建立治理机制是乡村治理的必经之路,网格化内的协同治理通过对乡村社会资本的整合,释放乡村社会资本空间,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与低成本,保障乡村治理的发展。社会资本是探索社会治理的一种新型理论工具。燕继荣指出“社会资本就是广泛存在于社会网络关系之中并能够被行动者投资和利用以便实现自身目标的社会资源”[16]。此外,帕特南认为信任、规范以及网络是社会资本的主要表现形式,对它们的充分利用能够提高社会的效率[17]。所以,信任、规范以及网络是社会资本的主要构成因素,对各要素的充分利用,能够实现社会资本的整合。协同治理主要通过信任度的提升、规范化的形成、网络化的形塑等3个方面来达到对乡村社会资本的整合,保障乡村协同治理的有序运转。

1.信任度的提升。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村民的自治组织,如“四会”组织、理事会等,不断提升自治程序与运行章程,给予民众充分的自治权与民主空间,让民众获得在传统乡村治理场域中所缺乏的民主自治权与民主参与渠道,从而增加对政府的信任,提升社会信任度。以村民自治等为代表的民主治理机制,一方面从机制程序上保障村民自治的空间与范围,降低政府以及其他精英阶层或组织对社会资源配置的过度干预,减少治理效能的浪费,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提升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调动了民众参与积极性,实现村民自治,弥补政府基层治理的缺失部分,提高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形塑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关系,提升社会资本效能。

2.规范化的形成。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18]。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基础支撑,法治在乡村治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实践中,查湾村对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的重视是治理规范化的表现形式。规范化的机制,一方面以制度性的规范(如法律)对乡村社会治理秩序以及治理主体进行法律上的约束,确保乡村社会治理的规范、有序与安全;另一方面,通过非制度性的规范(如村规民约)来对乡村社会中法律难以触及的农村治理真空范围进行弥补,在兼顾法理的同时重视情理的作用,以引导实现乡村社会治理规范化的形成,释放乡村社会资本存量。

3.网络化的形塑。传统的乡村社会以“亲情”“人情”等形成乡村社会的组织关系网,但是传统的熟人社会网具有的封闭性、单一性等特点容易导致以“人情”“面子”为主的传统保守主义、地方主义等小利益集团的出现,阻碍民众对村庄大小事务的参与,乡村民众参与治理的网络化难以实现。科学合理划分的网格组织机制,一方面给予民众充足的参与治理空间,打破传统的人情社会关系网,给予民众平等的参与机会,实现乡村民众参与村庄治理的网络化;另一方面,社会网格资源的有效使用决定着社会资本的最终有效转化[19],网格组织机制将网格内的各种人、财、物等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发挥不同社会资源的价值,实现治理从碎片化到整体化的转变,将各种社会资源转化为社会资本,形成社会资本治理的合力,实现乡村社会的协同治理。

由此可见,协同治理机制是对碎片式治理模式的一种创新与修正。通过提升社会信任度、形成治理规范化以及形塑网络化来对农村社区内的各项资本要素进行整合与优化,实现从碎片化到整体式的升级,保障农村网格范围内的资源利用,形成农村社会治理合力,降低社会治理总成本,以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协同运转。

四、协同治理运行机制的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

农村网格化治理是乡村治理的形式,将协同治理内嵌于农村社区网格化中是一种创新和突破。但网格化内的协同治理理论发展尚未充足,实践也尚未充分。在缺乏理论与实践的支撑下,协同机制与传统的农村社会治理进行耦合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困境。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困境,提出优化路径,有助于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进步。

(一)协同治理运行机制的现实困境

1.乡村权力监督不足,乡村治理秩序流于形式。乡村权力监督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村干部、网格人员等的权力监督不足。虽然在乡村治理中给予村干部、网格人员等一定的权限自主管理村务,但在农村地区,官僚思想影响较深,“官本位”“官至上”等传统思想依旧盛行,农村治理中因缺乏严格的权力监督机制来监督、规范村干部等的行为,部分村干部以权谋私、以权谋贿的现象频出,使村民利益受到损害。二是对理事会、自治组织等权力监督的不足。在实践中,部分农村地区地方家族主义、地方势力横行,代表村民自治的理事会、“四会”组织等因缺乏相应的监督管制,容易被少数地方势力或家族势力垄断,自治组织等的治理秩序流于形式,很难真正发挥群众自治的作用。三是村民使用监督权不足。村民因传统思想、文化素质以及社会从众心理等因素,监督意识淡薄或者受农村地方势力的影响,不愿意或者很难真正地对乡村治理中出现的越权、违规等行为进行监督,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2.乡村内生公共性不足,阻碍乡村治理发展。虽然农村网格化协同治理在实践中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乡村内生动力的发展,但在实际调研中村庄治理依旧缺乏乡村内生公共性。乡村内生公共性不足一方面表现在村民主体意识不足。村民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理应发挥居民主体的作用,但因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以及受教育程度低等的影响,村民主体意识淡薄,对乡村治理漠不关心。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大部分青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乡村人口空心化严重,留守在村庄的老人、妇女、儿童等很难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此外,因受传统因素的影响,村民长期处于依赖政府的帮助以及扶持当中,很难快速地从传统思想中解放出来,很难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庄治理的发展。乡村公共性不足的另一方面表现在乡村社会组织的薄弱。乡村社会组织在农村的实践尚未成熟,不仅体现在农村社会组织数量、种类稀少,更体现在社会组织制度的不健全与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其难以在村民自治、村庄治理以及乡村建设中成为有力支撑的力量。

3.乡村社会情感缺失,阻碍乡村情感纽带连接。费孝通先生指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20]乡村社会不同于城市社会,其内在的乡土情感因素是乡村社会连接的纽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的家庭结构以及家庭生活模式发生了很大改变,很多村民的行为方式由传统的集体性行为逐渐转变为个体的独立行为,传统的集体式的乡村社会情感逐渐淡化。同时,因为经济社会追逐经济利益的影响,很多乡村民众思想发生改变,基于“理性人”的角度,过分追逐经济利益。部分村庄逐利之风、拜金主义盛行,村民对村庄集体事务漠不关心,并且经常缺席关乎村庄集体利益的讨论会,政治参与积极性不高。此外,部分村庄出现村干部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损坏群众利益的行为,更是加剧了村民对乡村治理的不信任,减弱了村民对村庄的情感依托,阻碍了乡村社会情感纽带的连接以及乡村治理的进步。

(二)协同治理运行机制的优化路径

1.健全权力监督机制,保障乡村治理持久性。一要健全农村监督管理体系。政府要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规范体系,从权力的组织到个人,将村中的网格治理体系、村干部任职考核等都纳入到监督管理体系当中,以监督的制度化与体系化规范村庄权力的运用;对村委会、理事会等自治组织的选举、运作以及结果进行监督,建立监督检举通道,确保乡村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性。二要依法治村,加强法律法规的支撑。法律是一个国家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农村治理的重要基石,更是对顶层设计与国家制度层面的逻辑回应。通过依法治村,强化法律法规的作用,对村干部等以权谋私、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同时对地方黑恶势力的破坏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以保护群众参与自治的权力,维护群众利益。三要提升村民的监督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如微信群、村广播等形式来普及群众的法律法规常识与监督意识,让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做到知法、懂法、用法,敢于监督村中违规行为,从乡村治理内部提升乡村法治化,保障乡村治理的长久性。

2.提升公民公共意识,催生乡村公共性。一要提升村民主体意识,培育新农村居民主体。公民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但公民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薄弱环节。通过不同的途径,如政策到家、广场宣传等方式来提升公民公共参与、协同治理的主体意识,同时加强对村民的文化教育,提升村民综合素质,让村民意识到村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个人的公共参与对乡村的治理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要加强乡村社会组织发展,培育社会治理力量。目前,乡村社会组织发展薄弱,呈碎片化、弱组织化、形式化等特征。应促进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培育农村社会组织内生力量,从物质扶持、制度规范上给予社会组织发展空间,让社会组织成为农村协同治理的重要补给力量。三要加强政府以及外部企业对农村社会发展的扶持,从政策倾斜、物质供给、技术支持等外生力量方面来催生乡村内生性发展,提升农村治理的有效性。

3.培育乡村治理情感,凝聚乡村情感治理纽带。乡土情感是乡村社会特有的治理方式,也是乡村社会凝聚的重要纽带,面对现代农村社会情感治理的严重缺失,要从不同层面培育乡村情感。一要充分利用情感激励的方式,营造乡村归属感。通过不同形式的激励方式,如颁发给积极参与村庄治理与建设的个人或者家庭“村庄模范”等奖项,唤起村民的集体荣誉感与责任感,从而更好地参与乡村治理。此外,充分利用村庄微信群、广播站、团委办公室等,定期登记与联系村庄在外就读的大学生等青年外出者,并给予家乡的问候,提升乡村归属感。二要发挥乡贤的模范带头作用。乡村老教师、老人等德高望重者在村庄中能够以乡土社会本有的情感方式凝聚各方力量,并能够解决政府所触及不到的乡村问题。通过加强对乡贤等的思想教育,鼓励乡村能人、老教师、退休老干部等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较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三要大力发展村庄集体经济,凝聚乡村集体力量。大力发展村庄集体经济,一方面能够改善村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使得村民在获得经济满足感的同时能有剩余时间参与到村庄治理中;另一方面,发展集体经济能够吸引外出就业的劳动力返乡建设,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发展。

五、结语

嵌入农村网格化的协同治理机制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成果,将协同治理嵌入到农村社区网格化当中,是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回应,也是对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运行机制的探索。通过查湾村的实践能够看到网格化内的协同治理在具体实践中发挥的社会治理效能,进而得出农村社区治理通过治理结构的转变、治理主体的赋权、治理机制的保障等3个方面来实现网格化内的协同运转治理格局。从安徽省皖南地区查湾村的网格化内的协同治理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其具有的特点,能为广大农村地区的乡村治理提供经验借鉴。一是非线性的协同性特点。通过打破常规的组织结构,突破传统科层式的管理模式,由纵向、横向的线性协同来实现社区治理的全方位网格化。二是赋权多元化的特点。通过对不同多元主体的赋权,将相关利益方与村庄利益紧密相连,打造多元主体的协同一体化,从而达到乡村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目的。三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特点。在实践中从网格的划分到自治组织的完善等都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导向,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关心群众利益。

当然,网格化内的协同治理运行机制在理论上尚未成熟,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乡村治理流于形式、内生公共性不足,乡村治理情感缺失等困境,从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提升公民公共意识、培育乡村治理情感等3个方面来优化协同运行机制的路径,将进一步丰富协同治理理论,为农村网格化内的协同治理提供实践借鉴,从而更好地推动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共建和谐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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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赋权增能理论的健康教育对社区中老年人艾滋病KAP的影响
家庭赋权护理干预方案在肺癌放疗患者中的应用
农业农村部部署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
网格架起连心桥 海外侨胞感温馨
智慧社区视野下网格化社会服务客体研究
追逐
河北发力网格化监管信息化
农村网格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