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
——以中美贸易争端为背景
2021-12-03林威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林 威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一、问题的提出
在近几年的中美贸易争端中,商业秘密问题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美国长期以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力为由对我方进行指责。作为回应,继2017年修订后,我国在201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再次修订。2019年修正后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免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于秘密性要件的举证义务,仅要求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以往,我国法院要求权利人在质证或证据交换结束前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1]。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这意味着在权利范围不清晰的情况下,被告方难以就秘密性这一权利基础的相关问题进行举证质证,仅能就是否实施相应的行为进行举证质证。不难看出,此规定对被告方极为不利。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曾明确指出,这些客观的保密措施体现的是权利人主观上将其视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和维护。按照目前法律,客观上是否构成秘密便成为涉嫌侵权人的举证义务,而在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这一举证义务基本难以完成。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美方要求中方保护“保密商务信息”。2020年4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加强保密商务信息等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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