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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校园欺凌事件中教育机构的调查报告义务

2021-12-02陶建国

比较教育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学生

陶建国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2)

调查报告义务是指教育机构特别是学校在发现欺凌问题苗头或者欺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有责任就相关事实关系进行调查,探明事情经过或者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并将调查获取的信息提供于受害人及家长的一种义务。教育机构违反这一义务时,学校的设置者(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教育理论上对调查报告义务的正当性依据开展讨论,产生了不同的理论观点。尽管人们对正当性依据的见解不同,但没有影响教育机构负有这一义务的实质性问题。对正当性依据的探析,促使人们思考学校、家长、学校设置者在教育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与关系,从教育活动和教育制度应然性角度理解教育机构预防欺凌的责任。受社会现实、司法以及学理的影响,日本于2013 年颁布了旨在预防校园欺凌的《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该法将调查报告义务法制化,规定了重大欺凌事态的调查报告制度。在法律授权下,文部科学省出台了《欺凌预防基本方针》《欺凌重大事态调查指南》,对调查报告机制的具体运行作出指导性规定。

一、教育机构调查报告义务正当性依据

(一)基于公共教育委托关系的正当依据说

淡川典子教授从家长承担让子女接受教育的义务与公共教育的委托关系角度推论出教育机构作为受托人负有调查报告义务。该学说认为,家长和学校设置者的关系是一种家长将一部分养育责任委托给学校设置者的关系,这一关系适用民法第656条的“准委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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