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于收入与居住地的灵活就业人员“一卡通”社会保障制度
2021-12-02褚福灵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褚福灵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北京 100081)
一、我国初步建立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年满16岁,不超过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自主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形式大概分为三类:一是自雇型就业,分为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如个体零售店、小吃店、冲印店、装修公司老板等;二是自主型就业,如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美术人、音乐人、电脑精英、策划人、摄影、动画制作等自由职业者;三是临时性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互联网平台的送货骑手、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以及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的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等各种临时性劳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因此,国家从社会保险与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了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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